关于谨慎性原则正确应用几点深思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3-18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一) 谨慎性原则相关条款应尽量具有可操作性

增强谨慎性原则的明晰性和可操作性要实现谨慎性原则应用的“初衷”--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保障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受侵犯,就应把谨慎性原则的具体要求规定详细,制定出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指南,尽量在照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建立起能被广泛接受的、有一定灵活性的标准,以便缩小信息提供者的“活动空间”,增强具体应用谨慎性原则的相对明晰性和可操作性。
从我国现有会计规范看,有些体现谨慎性原则的具体策略操作性是比较强的,如加速折旧法等。而关于资产发生减值的判断标准却不够明确,特别是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使得作为决定资产减值准备数额因素的 “可变现净值”的确定较为困难,这为企业利用谨慎性原则操纵利润留下了一定的空间。因此,加强谨慎性原则相关条款的规范程度,尽快制定和实施各种具体会计准则,如应就 “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不足规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以指导企业的会计实践。在适度稳健的会计实务中,可以对谨慎性原则的应用前提和应用条件进行必要的约束,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人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这样就能较好地使谨慎性原则应用的操作性进一步得到加强。

(二) 谨慎性原则应用“度”的不足

谨慎性原则事实上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有利于如实反映企业资产的真实状况,提高收益质量,实现资本保全,否则就可能成为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工具。从1999年开始要求股份有限公司计提 “四项准备”(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实践就证实了这了点。为减少运用稳健性原则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制度》第51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合理的计提各项减值准备,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不恰当的运用了谨慎性原则计提秘密准备,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事项的性质、调整金额,以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所以,在运用稳健性原则时,必须把握稳健性原则的“度”,应将会计信息按其不确定性的大小分为“很可能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可确定”、“可能性极小”三类。在充分考虑了相关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及配比性原则的前提下,将稳健性原则与会计不确定性的分类结合起来,即对于那些“在很大程度上可确定”“很可能发生”的费用或负债,应加以确认,并反映在企业的会计报表中,对于“很可能发生”和“可能性极小”之间的费用或债务,只要求在会计报表中加以反映和披露,而那些“可能性极小”的费用或债务,企业可以不在会计报表中的附注中加以说明和披露。至于对预计的收入和资产只有那些“在很大程度上可确定”的应在企业的报表中加以披露和说明,而对于那些“可能性极小”的,应从谨慎的角度出发,不必在会计报表中及其附注中加以说明和披露,不进行任何处理。但最重要的是,在按上述分类执行稳键性原则时,必须认真合理的考虑权衡相关性、客观性、配比性与稳健性原则之间的成本效益,而不能片面的“教条化”执行,否则仍会犯“度”运用不当的错误。在我国实行谨慎性原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但在谨慎性原则的应用过程中要注意一个“度”的不足,只有适度地应用谨慎性程序和策略,才能真正揭示谨慎性会计的本质。

(三) 将谨慎性原则的应用与会计信息披露结合起来

谨慎性原则的应用是对会计领域中存在的不确定性事项进行判断时所持的一种态度,这种态度体现在具体的会计处理中。不同的处理策略有不同的会计信息,当然也会导致不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最终受影响的是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凡是与谨慎性原则有关的、会影响投资人和债权人等信息使用者决策的信息都应在财务报告或附表中做出恰当陈述。而且谨慎性原则的应用由于在实务中缺乏刚性判断,在一定程度上夹杂了管理人员的主观判断,考虑到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所以企业对于一些不确定性因素包括谨慎性原则的应用时间、范围和程序,不但要反映影响金额,而且还要揭示会计事项的本来情况和会计人员的处理策略、揭示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及其变动状况。这样将应用与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有机结合起来,可以使与企业有利害关系者都能准确地把握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使用者能够获得更多的信息以便作出正确的决策。

(四) 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

任何会计原则、会计策略在会计实务中的贯彻和运用都离不开会计行为的主体¬¬¬——会计人员。会计职业判断能力主要是指会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政策范围作出的判断性估计和决策。其主要特点是在会计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没有明确的规章可循的前提下所作的经验判断。目前我国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还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鉴于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可选择性”的范围日益扩大, 要求会计人员在应用谨慎性原则时把握好“度”。会计人员素质的高低是应用好会计政策的关键,所以必须不断提高职业判断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其中学习、培训、宣传工作不能松懈,要通过多种多样的形式,帮助企业各会计人员转变滞后的意识,增强企业贯彻谨慎性原则的主动性,尽量防止在判断“不确定性”事项、“可选择性”范围时乱判、误判等情况的发生,使其能够准确把握谨慎性原则的实质,在对不确定性的事项进行估计和判断时,力求客观和公正,避开主观随意性。为此,我们每个会计工作者必须认真学习财务知识,掌握财会法规,把握好谨慎原则的适度不足,增强其职业判断能力,加强后续教育,应用专业知识对确定和不确定的会计事项进行确认和计量,力求实事求是、诚信为本,避开主观随意性,以便对会计交易或事项做出谨慎的处理。

(五) 加强审计监督,强化内在约束机制

谨慎性原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较强的倾向性和主观随意性。因此,为了避开企业以应用谨慎性原则为借口,随意变更会计核算策略,高估损失,低估收入,虚列成本费用,歪曲真实的经营成果,把谨慎性原则当作成本、利润的调节器,就必须加强审计监督,充分发挥独立审计的外部监督作用,为谨慎性原则的正确运用构造“防御”体系。同时,应强化企业内在约束机制,来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优化会计行为,从而使谨慎性原则得到合理的应用。例如,为了避开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与我国所得税政策之间的矛盾,就必须加强审计功能、强化企业内在约束机制,避开人为地造成它们的时间性差异。因为有些企业想利用过度谨慎性的原则来避开当期的所得税,由此来调节好内部资金周转。所以应加强企业或财务人员严格按照相关制度与所得税政策同步,就没必要以后各期间调节所得税,这样就可以很好地避开工作量的加大。加强外部监督,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经济的作用是合理运用谨慎性原则的重要手段。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和注册会计师市场,同时确认《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为防止企业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用或滥用谨慎性原则,应加强以独立审计为核心的外部监督体系,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谨慎性原则的合理应用。

(六) 对谨慎性原则应用作法律或规范性的约束

新企业财务制度对谨慎性原则作了相应规定。如允许企业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3%--5%计提坏账准备金;允许部分技术更新快的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等,这些规定为谨慎性原则的正确应用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在实际工作中对谨慎性原则的应用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是过度谨慎的不足。由于有些人误解谨慎性原则的含义,认为企业效益好,为了从中获得纳税方面的好处,无视会计制度中规定,采取过度提取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过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等手段来压低营业利润。可见,对谨慎性原则应用进行必要的约束尤为重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的经营活动面临着更为严峻的市场竞争环境和经营风险。因此,国家应加强立法,内容上应明确指出应用时的限制条件,如不允许过分提取准备金,故意压低资产或收益,故意抬高负债或费用等,以防范过度谨慎的行为,堵住违法的漏洞,同时制定对违法的处罚条例,加强执法力度。尤其是在目前市场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利用谨慎性原则作为企业增强竞争能力的手段国家必须通过法律对其加以监督和管理。
就目前来说,要求我国在制定具体会计准则时,对具体会计处理程序和报告要加以规范化,既要使企业针对各自的情况有选择的余地,又要对谨慎性原则的应用进行必要的约束。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用谨慎性原则,必须服从于其价值目标和利益关系。因此国家必须通过法律对其加以科学的必要的限制,使其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

(七) 缩小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差异

在国家财政所能承受的范围内,适当缩小税收政策与会计制度的差异,以便各企业在会计制度范围内自行选定准备的提取策略及比例,报税务部门备案,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应允许在税前列支。同时,国家应成立专门的机构,担当沟通、协调二者关系的使命,使税收更为合理化,减轻企业因税收不合理导致的纳税负担,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