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谈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含义、异同点及转化策略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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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论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于1993年 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并于1994年7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公司法》的颁布 ,通过法律的形式规范了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使其经营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有利于奠定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制基础,培育合理的市场竞争机制,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一、公司的分类

按照股东责任的不同,公司分为五种: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亦称无限公司,是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有限公司,是由法定数量的股东组成,其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两合公司是由无限连带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结合而成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亦称股份公司,是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两合公司,是有限责任股东认购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的两合公司。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见,我国法律当前承认的公司只有两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含义: 所谓有限责任公司, 又称有限公司, 在英美称为封闭公司或私人公司, 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成立, 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经营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是以它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 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在英美称为公开公司或公众公司, 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 股东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我国《公司法》 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同点

(一)都是企业法人。它们都拥有法人财产权, 均具有完备的章程、 组织机构、 完全独立的财产和责任, 都充分表现了法人组织的法律特点。
(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 都是以股东的投资额为限的。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对公司行使债权, 而不能直接对股东行使债权。
(三)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全部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对外也只承担有限的责任, 有限责任的范围, 就是公司的全部资产, 除此之外, 公司不再承担其他的财产责任。
(四)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 也可以是法人。除国家有禁止或限制的特别规定外, 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 企业法人、 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自然人均
可以成为有限公司的股东。
(五)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 股东将财产投资公司后,该财产即转化为公司的财产, 股东不再直接制约和支配这部分财产。同时, 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没有投资到公司的其他财产是没有关系的,即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 股东也只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承担责
任, 不再承担其他的责任。 一旦公司破产, 不会影响股东其他财产, 这有利于投资者进行投资, 有利于分散投资者的风险。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每股股票的金额很小, 大量的单个股东所拥有的股份只占公司资本的很小一部分, 股东又只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因此, 虽然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风险很大, 但每个投资者却只承担很小的风险。
(六)公司的会计报表必须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出具报告和存档以便股东查阅。
(七)董事会的表决均为一人一票。

四、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一)募集资金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 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 股份有限公司, 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 但不能上市集资, 要想上市的话, 必须符合相关的上市要求, 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上市,只有少量的股份有限公司是能够上
市的,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为上市公司。
(二)出资额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宽松, 设立程序简单, 只要具备《 公司法》 的条件, 即可申请开户, 要求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 3 万元, 《 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了专门的规定, 指的是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严格,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 股份公司可以理解成有限公司的高级形式。
(三)出资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应当按照其在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中认购的出资数额足额缴付出资, 股东如不按期缴付所认缴的出资, 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设立时, 公司章程中载明的公司全部资本, 必须在公司设立时全部发行, 并由发起人全部认购,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 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开募集。
(四)股权证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 股东的股权证明是《 出资证明书》 , 《 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 流通;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 股东的股权证明是股票, 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体现,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票可以转让、 流通。
( 五) 股份转让难易程度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有严格的要求, 受到的限制较多,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 必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在同等条件下, 公司的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公开发行, 可以自由转让自己的股份。但根据《 公司法》 规定, 原则上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 监事、 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股东转让其股份, 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六)股东人数限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 50 人以下为发起人, 股东人数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由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 2 人以上、 200 人以下为发起人, 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没有最高要求。
(七)股东责任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就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就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负责。
(八)股东权利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也可以一人一票表决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表决权原则上按股计算, 每股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 九) 股东会、 董事会权限大小和两权分离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 由于股东人数有上限, 人数相对比较少, 召开股东会等也比较方便, 因此, 股东会的权限较大, 董事经常是由股东自己兼任的, 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程度较低, 其组织机构也比较灵活, 是否设立董事会由股东会决定, 对于股东人数少,规模小的, 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 不设董事会或设一至两名监事, 不设监事会;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 由于股东人数没有上限, 人数较多且分散,召开股东会比较困难, 股东会的议事程序也比较复杂, 必须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所以股东会的权限有所限制, 董事会的权限较大, 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程度比较高。
(十) 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 由于公司的人数有限,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不必发行公告, 只要按照规定期限送交各股东就行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 由于股东人数众多且很难分类, 其中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要上市集资和发行股票,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要对社会公众发布公告, 公开财务会计报告。
总之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点既有相同点 ,也有不同点,且相同点与不同点相互渗透,即不同中有相同,相同中有不同,只有认真浅析浅析和研究其法律特点,才能尽可能避开法律适用上的偏差,从而保障公司法在规范公司行为方面发挥实际作用。

五.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缺点

1. 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价。
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制度中出现最晚的一种公司形式,它充分吸取了其他公司的长处,并弃其所短。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了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点,股东之间既可以相互信任,又不必像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那样承担无限责任。同时避开了两合公司股东成分较复杂,责任形式不一,内部关系较难协调的弊端。因而当这种公司形式一问世,就显示了它强大的生命力,并为许多投资者所采用。发展到今天,有限责任公司在西方国家已居首位,在数量上占有绝对优势,成为极其重要的一种公司形式。(责任编辑:会计论文)>
但有限责任公司也因其人合性和封闭性的特点,一般难以成长为大型企业。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更符合中小企业需要的公司形式。但也不排除股东人数少而企业规模大的情况存在。在我国,由于近年来大量国有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进行公司制改造,一些国有企业的强大的资产实力,使部分有限公司的规模很大。
2. 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评价。
对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许多西方国家和法学家把它视为新时代的伟大发现,认为它的重要性并不亚于蒸汽机和电力的发明,没有它,大规模的现代化生产是不可想象的。
其最大的优点是便于集资,特别是上市公司由于它可以对外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还具有投资灵活的优点,其股权的转让是自由的;可以分散风险,投资者可以将持有的分散购买不同公司的股票,从而达到风险减少的目的;对于非上市公司也为了达到上市公司的条件,便会挖掘潜力,推动公司不断地发展。
但股份有限公司也有其不足,主要是易出现少数股东对公司的操纵 制约和垄断的形式《公司法》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或者2/3以上通过 在中国这种情况下,大量以投机为目的的股民根本不关注企业具体经营情况,更不要说自己出钱去参加股东大会,这样就为大股东操纵表决创造了条件 因此就会使股东流动性增大,股东缺乏责任感。一旦遇到公司状况不佳时,股东便会纷纷抛售股票,这对于公司无疑是致命的打击。

六、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转化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 可能因需要增加资本等理由要求改为股份有限公司, 以便向公众筹集更多的资金。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可能因缩小经营规模、 减少注册资本等理由要求改为有限责任公司, 以便更好适应情况的变化。因此,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着相互转化不足。根据《公司法》第 9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但应当符合该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但应当符合该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均属股份经济的产物, 是股份经济的两种重要组织形式。 其产生和发展, 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所决定的, 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 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形式作为公司制度中普遍采用的形式, 在经济和社会中的作用日益明显。 Our country has set up a file in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ic system, http://www.328tibet.cn/cpalw/the establishment of a modern enterprise system, a large number of absorption and widely used the world advanced company management form, this will be helpful to our future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责任编辑:会计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