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浅谈在建船舶抵押融资注意事项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3-27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雄厚的资金是船舶业在市场存活与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保障。因此,融资环境是船舶业发展软环境的组成。国内关于“在建船舶”抵押融资的议题增加本科会计论文,但经济全球化、法律与体制等因素,使得“在建船舶”抵押融资面临着诸多困扰,如法律困境与金融风险制约。因此,浅析【会计论文】在建船舶抵押融资的障碍,并解决措施,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会计论文范文词:在建船舶抵押融资措施事项
资金密集型行业,雄厚的资金是船舶业在市场存活与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保障。因此,融资环境是其发展软环境的组成。经济全球化、法律与体制等因素,使得国内“在建船舶”抵押融资面临着诸多困扰,法律困境与金融风险制约等。

一、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面临的【会计论文】

(一)在建船舶抵押面临的法律【会计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所设定的抵押权范围汽车、船舶、飞机、大型机器等特殊动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并未对在建船舶抵押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这就使在建船舶抵押融资时对抵押资产的界定产生争议。
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在建船舶的权。这跟船舶建造合同的性质有关。毕竟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各自性质,会导致抵押融资的中合同双方对在建船舶的权归属【会计论文】产生不同的理解,从而使在建船舶抵押融资担保的法律关系界限模糊。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会计论文】。《海商法》《物权法》已相继出台,但有关“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工作程序”的细则并未。这一制度性的滞后使“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的程序与运行办法找不到明确的法律支持,可能会导致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暗箱操作。

(二)造船企业贷款担保的障碍

我国的造船行业船舶出口已经的长足的进步,船舶融资的手段却远滞后于船舶工业的发展。是造船融资的资金额度相对,担保企业比较难找;与此同时,船舶制造的专业性、技术性,对经验的较高要求,使不少有实力的集团或公司为规避风险而望而却步,不愿为造船方向银行贷款担保。
的经济活动的风险避开,只能制约和防范,船舶建造业也不。对于企业而言,在建工程船舶抵押融资难度是很大的,抵押如何设定,抵押金额建造进度在变化则抵押金额如何设定等。所以管理部门与公司应当慎重选择在建船舶抵押担保的、要求在建船舶抵押人投保(船舶建造保险和在建船舶抵押保险、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在接受抵押担保期间做好监管工作。同时借鉴船舶工业发达和地区如新加坡、日本的先进经验,提高在建工程船舶抵押融资的成功机率。

二、在建船舶抵押融资的措施与事项

(一)明确“在建船舶”抵押融资的范畴

法律为在建船舶的抵押融资了与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对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债务人人有权处分与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4条也规定“建造船舶设定船舶抵押权”,“建造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前者所指“正在建造的船舶”与后者所指“建造中船舶”在法理上应是相同的。交通部海事局于2004年10月发布的《〈船舶登记条例〉若干【会计论文】》之解释: 建造船舶是指“已安放龙骨或建造阶段的船舶”。

(二)明确在建船舶的权

《物权法》十九条规定,权是指人对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因此,明晰在建船舶的权归属【会计论文】,是在建船舶合理、合法抵押融资的。在船舶建造与技术的实际操作中,“在建船舶”权通常由双方当事人在船舶建造合同中约定。船舶建造合同的性质,即合同到底属于买卖合同,还是加工承揽合同,进而合同自由原则判断在建船舶的权归属。对于这一【会计论文】,借鉴世界通用的船舶建造合同范本“船舶在建造期间、权归船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与“权”的规定,明晰在建船舶属于船厂或订造人,共有。

(三)把握在建船舶抵押融资时机

如何把握在建船舶抵押融资的最好时机呢?通常情况下按国际惯例,船东付款形式一般是“里程碑”式,所谓按里程碑方式船舶生产中划分的阶段来完成一定款项的支付。在合同刚刚签订的时候,预付合同款的15%,另外的30%~40%的合同款由买方银行开具付款并保函。在船舶开工时,支付5%~10%合同款;当上船台时,支付5%~10%合同款;在船下水时,支付付5%~10%合同款;在舾装时,支付5%~10%合同价;在交船时,需支付合同价的60%~70%,即结清余款。与此同时,为了更好的推动抵押融资双方尽早的履行职责与组织生产,应当在买卖合同签定,“在建船舶”者首次支付款项时,建造者就应当法律规则,“在建船舶”的抵押手续。还要的是,当在建船舶业已决定生产时,及早审查在建船舶的产权登记情况,不放掉每涉及原则性【会计论文】的细节,完善抵押登记的内容,以免在的论文格式范文出现差错。

(四)在建船舶抵押融资程序的设定

《若干【会计论文】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明晰“在建船舶”的范畴是建造中已经安放龙骨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而前面提到过在建船舶者船舶建造进度与程序付款,而此处的几大节点一般来说分为5个节点:
(1)在船舶开工时
(2)在上船台时
(3)在船下水时
(4)在舾装时
(5)在交船时
因此从节点来讲,在建船舶从节点到节点之间的船舶。那么也就说在船舶开工时到船舶下水时的时间段内,理论上在建船舶人在在建船舶开工时就设定在建船舶抵押。但在建船舶抵押设定与在建船舶抵押登记是论文格式范文时间一致,这就要看立法上对登记效力而定了。立法例登记生效主义,那么的时间一致的;立法例登记对抗主义,那么的时间不一致的,时间是设定在前,登记在后。在实务操作时,船舶建造分为整体建造和分段建造两种情况,因此登记时间必须这两种情况确定。对于整体建造的船舶一般在上船台时即自船舶龙骨放样之日起,在建船舶人方可在建船舶抵押登记手续。这里附带提一下,在设定在建船舶抵押前,必须对在建船舶评估,在建船舶的不同阶段,船舶的不一样,所的价值就也不同,因此对在建船舶抵押的设定、登记而言,价值的确定是,当然评估的价值只是代表抵押设定、登记时的价值。
在建船舶抵押融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部门积极,构建在建船舶抵押融资担保立法体系,建立在建船舶浮动抵押制度。同时融资行业与船舶行业应联手提高抵御风险能力,完善在建船舶抵押融资风险管理体系。
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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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训春.《内河在建船舶抵押登记风险研究》[J],《水运》,2010
[3]杨运福,黄晖:《浅谈船舶抵押权登记制度的规范和完善》[C],《律师2004年海商法研讨会论文集》
[4]刘亚玲.《我国现制下在建船舶抵押权【会计论文】初探》[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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