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对船舶融资影响及风险规避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1-30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体制下独特的制度,对船舶融资有着不可回避的影响。但尽管如此,如果融资人能够充分注意到这项制度可能带来的不足和风险,采取必要的措施降低风险可能给融资人带来的负面影响,船舶融资事业仍然是大有可为的。由此产生的由于优先权所产生的资不抵债是银行不得不关注的风险,大力进展船舶融资,帮助银行更好的规避风险,帮助业务开展是我们的重要日标。
关键词:船舶优先权船舶融资银行风险规避

一、船舶优先权的优先受偿顺序给船舶融资带来影响

在传统的贷款融资中,抵押权作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具有极其正要的作朋,甚至长期以来,国内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有过多依赖于抵押权的倾向。然而,根据《海商法》的规定,船舶优先权是先于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受偿的。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滴求可优先不受船舶抵押担保的债权,如为船舶所有人提供买船贷款的银行政金融机构的债权。这种优先受偿响权利是法定响,难以规避会计开题报告范文。在进行船舶融资时,融资双方是不能通过他们两者之间的协议来转变这种情况的。这就势必直接挑战传统融资中抵押权的优先受偿地位,特别是在船舶买卖中的船舶抵押贷款融资中。当出现重大的海事请求时,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将百接使船舶的价值大幅度下降,以而降低对抵押权人的保障作用。而当船舶融资的被融资人违约或破产的情形下,如果船舶之上粘带有船舶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也将严重阻碍船舶融资人对船舶的处分,同时使船舶价值降低,直接影响融资人收回融资的安全性和效率。

二、船舶优先权的产生和公示方式会给船舶融资带来影响

以前述船舶优先权的定义可以看出,能够产生船舶优先权请求的海申请求项目通常是在船舶的日常经营中产生的,如船员工资等船上工作人员费用,港口使费,船舶运营中的人员伤亡等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海难救助费用等。《海商法》中所规定的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债权的项目虽然不多,但是这些债权在船舶日常营运中发生的频率却是较高的。而且,相对于船舶抵押权的公示策略为登记,船舶留置权的公示策略为占有而言,法律对船舶优先权末规定任何公示策略。由此,除海事请求的双方外,其他方面往往难以及时了解船舶优先权的产生情况。在船舶融资中,融资人一般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他们通常不占有船舶,对船舶的日常经营也缺乏实际的制约。被融资人一般是船公司,船东或租船人,他们实际占有船舶并进行日常经营。这样,由于船舶优先权产生所具有的一定的隐蔽性,在大部分情况下,融资人是不能及时发现船舶上有优先权的。往往是在法院经海事请求人的申请扣押船舶后才知道船舶优先权的有着,才知道船舶由此而被扣押了。船舶一旦扣押将首先面对被法院依法拍卖,清偿船舶优先权的不足。这样,可能大幅度减少船舶的价值,直接对船舶融资中的融资人的利益构成威胁。这种情况下,往往给融资人造成非常被动的局面。

三、船舶优先权的行使给船舶融资带来的影响

根据《海商法》们规定,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优先权将消灭,并且这一年的时间是不得中止或中断的。由此,船舶忧先权的行使时效是比较短的。船舶优无权的海事请求人,往往会在发生海事请求后的较短时间内,如果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不能及时清偿费用,就会采取措施行使船舶优先权。又根据《海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所以,海事请求人需向法院申请扣押,拍卖船舶来实现优先权。现实中,往往是船舶优先权人扣押船舶之后,船舶融资人(如船舶融资租赁的出租人)才知道船舶被扣押了。为了能及时解扣,就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被融资人(如船舶融资租赁的承租人)不愿提供担保,而要求融资人提供担保则是非常不公平的。但是如果融资人也不提供担保,船舶很有可能面对被法院拍卖的风险,以而影响船舶融资人的债权的实现。特别是,在船舶融资租赁的情况下,融资人也既船舶出租人所有权的丧失将使其融资债权处于一种更为危险的境地,融资人往往会处于一种两难的处境。另外,即使船舶最终没有被法院拍卖,由丁出现了扣船等不足,势必影响船舶的止常营运,减少船舶营运中的正常租金等收入。而船舶营运的租金收入是船舶融资中被融资方如船东或船舶融资租赁的租船人的主要收入,是其用以偿还融资的重要来源,这种扣船的发生也就会直接影响被融资方的偿债能力,非常值得引摘自财会专业论文http://www.328tiBEt.cn
起重视。

四、国际上船舶优先权立法走势对船舶融资的影响

现代船舶优先权制度是一项起源于欧洲、进展于英美的海商法制度。该制度仍在不断进展变化。我国历史上并没有这种制度或类似的制度。1992年《海商法》颁布后,我国才正式确立了船舶优先权制度,而我国的船舶优先权制度基本是采纳的有关国际公约。1926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及抵押权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1926年公约》),《1967年关于统一船舶优先权及抵押权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1967年公约》)《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以下简称《1993年公约》)会计专业论文发表。以以上三个国际公约对船舶优先权的规定来看,国际海商法学界对船舶优先权的认识也是在不断进展变化的。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万面:1、船舶优先权和该优先权担保债权之间的区别越来越显著。2、船舶优先权担保请求权的债权特点越来越显著。

3、船舶优先权担保债权的范围越来越小。

参考文献:
杨良宜.船舶融资于抵押(第九册) [M].大连:大连海事人大学出版社,2003
王钠.船舶优先权对船舶融资的影响[EB/OL]. http:///article/lll713010718104oo7464, 2008-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