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集成业务纳税浅析及筹划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3-28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论述上,增值税与营业税可以划分清楚,在实务中划分则有一定的难度。本论文介绍了系统集成业务各种业务形式,并对其该如何进行税务筹划进行了详细的浅析,以此来降低企业的税负。
关键词:系统集成税收筹划营业税增值税减低税负
系统集成就是通过结构化的综合布线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将各个分离的设备、功能和信息等集成到相互关联的、统一和协调的系统之中,使资源达到充分共享,实现集中、高效、便利的管理。系统集成应采取功能集成、网络集成、软件界面集成等多种集成技术。系统集成实现的关键在于解决系统之间的互连和互操作性不足,它是一个多厂商、多协议和面向各种运用的系统结构。这需要解决各类设备、子系统间的接口、协议、系统平台、运用软件等与子系统、建筑环境、施工配合、组织管理和人员配备相关的一切面向集成的不足。作为一种新兴的服务方式,我国的税法并没有对其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做出明确规定,所以只能根据现有税收法律系统中的一些规定来进行相关税务处理。
系统集成业务有几种情形,每一种不同的情况需要进行不同的税务处理。
第一种是纯软件开发或者销售,如果该软件的著作权没有转移,则根据《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文件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的要求缴纳增值税。如果所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者双方共有的,则根据《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文件中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的要求不缴纳增值税,缴纳营业税。同时,《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不足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明确规定“关于营业税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探讨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以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所以,以技术开发的形式签署合同,就可以消除相应税负。
第二种是纯粹的设备购销业务同时附带安装调试,在这类业务中,设备销售构成的业务的实质。如果设备是外购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该种业务需要就其收到的所有价款征收增值税;如果设备是企业自己生产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只要企业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签源于:关于财务的毕业论文http://www.328tiBEt.cn
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则对于设备部分征收增值税,对于安装调试等工程部分征收营业税。如果项目的利润率偏低,采取这种方式对于降低税负是有利的。
第三种是成套的系统集成项目,项目中既包括相当部分的设备价款又包括大量的综合布线工程价款。如果合同双方签订的是工程合同,则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营业税是指对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建筑劳务而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这里的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所以,纳税人应当按照合同额全额缴纳营业税。在实务中,如果将一份合同签成两份合同,即设备部分签订设备销售合同,而工程部分签成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减少设备销售部分的利润,将利润留在工程部分,这样就可以减少税负。或者系统集成企业在以事安装工程作业时,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建筑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其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的价款,也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下面举例来说明该筹划的可行性。假设公司以建筑项目劳务为主营业务,一项目合同额为100万元,其中设备部分70万元,假设硬设备部分的成本为50万元,安装费部分30万元没有进行纳税筹划,则该项合同应缴营业税为100×3%=3万元。如果硬件部分由建设单位提供同时转变设备部分和安装部分的比例,即安装费单独做为合同项目,合同额50万元,则应缴纳营业税为50×3%=1.5万元。若该公司签署了单项的设备销售合同,则该项目应缴纳税金为50÷1.17×0.17=7.26万元。可以看出,对于该公司的情况,该项目的应纳税金在1.5万元到7.26万元之间。签署好对应的合同即可降低税收成本。
若该公司设以备销售为主营业务,若未按照设备部分和安装部分分别签订合同,则该公司应缴纳税金7.26万元。若分别签订合同,则最低应缴纳税金为

1.5万元。

若建设方不同意签订两份合同,也不同意由其提供设备部分,则根据测算,整体项目利润率如果大于20.65%,营业税的税负相对较低。若利润率小于20.65%,增值税的税负较低。
综上所述,系统集成业务的纳税筹划应以合同管理入手,在合同签订前仔细浅析相关信息,计算出整个项目的利润等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签订不同形式的合同,这样就可以降低税务风险,减少税务成本。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5]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