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电网关于电网企业接收用户资产深思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4-09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2011年4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电网企业接收用户资产问题下达了财税【2011】35号《关于电网企业接受用户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提出电网企业接收用户资产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增国家资本金,接收的用户资产,可按接收价值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对用户资产的定义。电网企业在所谓无偿获取资产的同时为何还能享受国家税收政策优惠?新会计准则下的账务处理与旧准则下账务处理有何差异?本文在此就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电网资产所得税

一、网企业接收用户资产的利与弊

接收用电客户移交电力资产,意味着接收方(电网企业)能以最小的代价获得生产经营所需的电力设施,是企业做大做强的有效手段,能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增强企业偿债能力,使融资结构趋于合理。另一方面,电网企业接收用户电力资产后,凭借自身雄厚的技术实力和管理水平,更加有利于对电力设备进行管理,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用户用电权益。鉴于上述原因,笔者所在供电单位曾于90年代末大规模接收过用户移交资产,但随着接收资产后种种弊端的浮现,接收用户资产工作被紧急叫停,其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用户资产移交并非真正的无偿移交,而是一种承担相应义务的有偿移交。如果电力设备属于用电客户资产,在日常设备维护和发生故障时就需要用户自己承担,或请电网企业进行有偿服务,发生的用电事故也将由用户自己承担。资产移交电网企业,就意味着其后期费用和用电风险同时转给了电网企业,电网企业将面临着对这部分资产进行维护和维修,并将承担巨大的用电事故责任;二是用户移交电力设备的质量参差不齐,有些设备严重老化,给电网企业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和大量的后期维护支出,最终反映在账面上增加的资产却是些无效或低效资产,电网企业将得不偿失;三是电网企业在接收用户移交资产时并非完全不用付出获得成本。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这就意味着电网企业在财税【2011】35号文之前接收用户电力设备的行为还将支付企业所得税(农电资产移交除外,国税函【2006】3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电网企业无偿接收的农村电力资产,并转增国家资本金的,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支付了税费,最终得到的却是一些无效或低效资产,并由此带来重大的安全隐患和大量的后期管理支出,这使得电网企业在对待用户移交用电资产的行为时不得不慎重,甚至不愿接收。

二、国家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考

(一)电网企业从经济效益考虑与政府的意愿不一致

电网企业接收用户移交资产,表面上看是无偿拥有。实际上,与一般企业接受捐赠资产能带来额外的经济效益不同,不管用户是否移交资产,电网企业的用电客户数以及销售电量都不会额外增长,不会带来经济效益的增长,也不能带来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相反,电网企业还得承担巨大的用电风险及这部分资产后期的维护和修理费用,且这部分后期所发生的费用现值往往可能达到或超过所接收用户资产的价值。用户移交资产,实质上是将预期的费用与风险移交给了电网企业,并为自身节约了大量的资金支出,故电网企业不愿接收用户资产或认为自己不应为此项行为再承担额外的税负。
另一方面,从管理角度出发,为维摘自:毕业论文提纲范文http://www.328tibet.cn
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用户用电权益,政府希望电网企业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公用事业职能,对用电设施进行统一管理维护。国家建设部签发的建计【1998】123号文以及建房【2010】165号文中均明确规定新建小区配套电力设施要无偿移交对口管理的供电企业。穗府办【2010】15号文也明确规定当地的110KV变电站和220KV变电站等市政公用设施,开发企业应当无偿移交给归口管理部门使用、管理,等等。

(二)移交资产的价值确认有难度

用电资产为达到可使用状态,绝大部分都需要自行建造安装,而各用电客户因其自身管理水平的参差不齐,往往不能提供完整的资产价值证明,需要估价或按预计未来流量入账,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自行建造安装的用电资产并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报价或没有最近市场交易的相同资产价值可参考,预计未来流量也不能准确计量,而用估值技术又会带来额外的评估费用并影响时效,此时,电网企业从纳税角度考虑,会尽可能的低估资产价值,结果使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严重偏离,甚至可能接收实物资产后不入账,造成帐实不符。
一方面是政府希望电网企业承担起用电设备后期管理的义务,另一方面电网企业作为一个企业又不得不考虑后期管理成本和交纳所得税给自己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出。故笔者认为,国家在充分考虑电网企业为公用事业额外承担的后期管理义务以及资产价值确认存在难度等因素,出台了财税【2011】35号《关于电网企业接受用户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除接收资产时不用交纳企业所得税外,还可将接收资产以后计提的折旧在税前扣除。通过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看出,国家是鼓励电网企业接收用户资产的。

三、接收用户移交资产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判断用户移交的资产是否属于优良资产

尽管电网企业接收用户资产带有社会公用事业性质,但从国家电网公司提出建设“电网坚强、资产优良、业绩优秀、服务优质” 的奋斗目标可以看出,接收用户资产需要掌握一个原则和度,即:不能接收无效和低效资产。会计论文摘要

(二)移交人是否具备处置资产的权利

为避免产权纠纷,电网企业接收用户资产时,必须核实移交用户是否是资产产权所有人,是否具备单独处置资产的权利。对属于产权共有的资产,电网企业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共同认可移交资产的手续。
这里,笔者认为对属于全体业主的小区配电设施移交,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依据建设部转发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的通告通知(19980529建计[1998]123号):在新建住宅区域内,由新建住宅单位投资建设的室外配电设施;其投资又摊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于居民共有,为确保居民供电安全,产权应无偿移交供电企业运行管理。其投资未摊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新建住房单位所有,由新建住房部门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工程建成后无偿移交给供电企业负责管理和维护,移交后的专项与维护费用由供电企业负责承担,以及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0]165号)明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移交有关单位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和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不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现场检查和验收的内容等规定,电网企业在接收小区配电设施时,往往只与小区开发商签订了移交协议。但根据《物权法》第73条规定,开发商投资建设的小区配电设施属于小区配电设施,产权归业主共有。从此规定可以看出,开发商单方面与供电企业签订的资产移交协议在法律效力上将归于无效,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故笔者认为,电网企业接收小区配电设施时,应该与小区全体业主而不是开发商签订资产无偿移交协议。源于:论文的基本格式http://www.328tib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