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议个人所得税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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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文章从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问题入手,就高校教师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及科研奖励提出了具体的纳税筹划方法,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 高校教师; 个人所得税; 纳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自开征以来,每年的收入都在增长,尤其是近几年个人所得税以年均34%的增幅稳步增长,从我国1994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73亿元,到2012年的6 054.09亿元,占税收收入比重由1.45%上升至6.7%。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增长同全国个人所得税形式一样,增幅显著。以河北省某高校为例,1994年缴纳个人所得税3.12万元,2012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了3 701万元,20年间个人所得税增长了1 186倍,而高校教师的收入增长速度远远低于个人所得税增长的速度。沉重的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遭到了多数教职工的抱怨,尤其是有的老师在与其他高校比较后,对取得同样收入却缴纳不同税额更是百思不得其解。

一、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教师收入进行纳税筹划的认识存在误解

通过纳税筹划后少缴了税款,人们一般会认为是消极的或不正当的行为,即使高等院校的财务会计人员有这种想法的人也普遍存在。实际上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遵守现行税收法律的前提下,有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可以进行选择,最终选择税负最轻的方案。也就是说纳税人通过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获得收益最大,因此是合理合法的。除此之外,许多高校教师对高校纳税筹划工作也存在着误解,认为工资、奖金是由财务部门发放,纳税筹划应由财务部门来承担,这种认识是不准确的。纳税筹划的主体应是在单位中能够决定收入分配总量,制定或确认收入分配标准的部门,如教务部门、人事部门、科研部门及二级单位等,财务部门只是按照既定标准完成发放任务。作为执行工资发放的财务部门,由于不能决定收入分配总量及收入分配标准,仅依靠财务部门是不可能完成纳税筹划工作的。当前除了经济类院校或开设有法律专业的院校在此方面认识好一点外,大多数院校领导和教师经济法律观念不强,特别是纳税意识淡薄,税法知识知之甚少,作为代扣代缴执行部门的高校财务部门,工作过程中在承受来自学校领导和部分教师不理解的压力下,代扣代缴难以得心应手。

(二)没有运用纳税筹划的结果

随着当前我国税收征管力度的不断加大,纳税人偷逃税款的空间越来越小,且偷逃税款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因此对高校教职工来说应将重点放在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上,而不是受到法律制裁的偷逃税款上。但是面对众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务部门不断下发的各种税收政策的“解释”,个人往往了解甚少,以至于非常无助。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常常能听到教师的抱怨:“好不容易挣了一点钱,而且都是辛苦钱,还扣那么多税。”.因此,对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就成了大众关心的话题之一。

二、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

高校教师进行纳税筹划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即在对现行税法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合理安排收入的时间和数量及支付方式或是合理提高职工福利水平,合理均摊各月工资,抓住一切可以扣除费用的机会来降低个人所得税的名义收入。高校教职工的个人所得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科研经费等,下面介绍几种主要涉税项目的筹划方法。

(一)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

自2011年9月1日以来,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每月工资薪金所得超过3 500元的部分就要按照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相应缴税。因此,可以尽量考虑将个人月收入超过3 500元的部分用于职工福利支出,这样既可以在不增加高校实际开支的前提下改善教师福利状况,又可以降低教师名义收入从而减轻税负,具体措施如下:

1.均衡发放课时费

教师一年的讲课费,有的高校年终一次发放,造成部分教师可能多交税。我国税法规定,雇员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费、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在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其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尽量均衡,以避免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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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老师每月工资为4 100元,6月份发放课时费为 9 000元,那么李老师1— 6月份纳税情况为:(4 100-3 500)×3%×5+(4 100+9 000-3 500)×25%-1 005=1 485元。如果将李老师的课时费用每月发放1 500元,那么所纳税额为:[(4 100+1 500-3 500)×10%-105]×6=630元。后者较前者节税855元。所以学校应尽量分月发放课时费用,避免教师因某月发放较多课时费用而造成多纳税的情况。

2.将工资薪金福利化会计的毕业论文范文

高校可以把教职工本来用工资支付的支出改换成以福利的形式发放给教师。例如,提供免费的工作午餐或者通讯,为教职工配备笔记本电脑及电脑耗材等,也可以每年为教师报销一定额度的图书资料费用,为教职工修建免费的福利设施,如体育场或者健身中心,让广大教师在进行完大量的脑力劳动后可以得到一个很好的放松环境。
例2:李教授每月工资为6 100元,每月需支付房租1 800元、交通费100元、电话费120元、食堂用餐费450元,除去以上固定开支,李教授每月可动用收入为3 630元。李教授每月应纳税额为155元[(6 100-3 500)×10%-105]。假如以上每月固定支出由学校采取实报实销方式负担,而每月工资下调为3 630元,则李教授每月应纳税额为3.9元[(3 630-3 500)×3%]。实施纳税筹划后,学校支出不变,但由于计税依据降低了,李教授每月可节税151.4元(155-3.9),全年共节税1 813.2元(151.4×12)。相应地,李教授全年可支配收入将增加1 813.2元。

3.合理利用工资、薪金所得税率临界点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也就是说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会提高,某个时期的收入越多,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比重就越大。因此,在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时要利用最经济节税点,也就是临界点,达到使职工收益最大化的目的。例3:李教授年终奖为18 0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8 000×3%=540元;王教授的年终奖为18 001元,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8 001×10%-105=1 691.5元。由此可以看出,王教授年终奖仅比李教授多了1元,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则多缴纳1 15

5.1元。因此在发放工资薪金时应注意临界点的使用。

4.选择适当的年终奖发放形式

目前很多高校为了引进人才、留住人才从而提高教师待遇,提高待遇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增加年终奖,但随着年终奖的增加,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随之相应提高。如果高校在发放年终奖时不综合考虑教师的总体收入,不进行相应的个税纳税筹划,可能就会出现年终奖相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却不同的现象,甚至会出现年终奖增加,但实际得到的年终奖反而减少的现象,这就非常不利于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所以目前高校相关职能部门应考虑和解决这一问题,尽量降低教师的个人所得税,提高教师的实际收入。高校奖金的发放方式通常有四种:(1)奖金按月平均发放;(2)奖金年终一次性发放;(3)奖金年中、年末各发放一次;(4)将部分奖金作为月奖发放,部分奖金作为年终奖发放。发放形式的不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教师的纳税情况。实际生活中,奖金的发放主要有奖金年终一次性发放或奖金年中、年末各发放一次。
例4:李老师每月工资为4 500元,预计全年奖金共有36 000元,费用扣除额为每月3 500元。如选择年终一次性发放,则每月应纳税额为:(4 500-3 500)×3%= 30元,年终奖应纳税额:36 000×10%-105=3 495元,全年应纳税额为:30×12+3 495=3 855元。若选择年中、年末各发放一次,奖金年中发放12 000元,年终发放24 000元(除7月外),每月应纳税额为:(4 500-3 500)×3%=30元,7月应纳税额为:(4 500+12 000-3源于:论文致谢怎么写http://www.328tibet.cn
500)×25%-1 005=2 245元,年终奖应纳税额:24 000×10%-105=2 295元,全年应纳税额为:30×11+2 245+2 295=4 870元。由以上例子可以看出,年终奖的发放形式不同对教师缴纳个人所得税有着很大的影响,前者较后者少纳税1 000元左右,因此合理选择年终奖的发放形式值得思考。

5.适当增加住房公积金的扣除比例

按照税法规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收入中减除。国家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扣除比例在5%~12%之间浮动。而对于高等学校来说,合理适当地增加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比例是合理合法的,这样每个月的收入中就会有一部分支出是免税的,可以实现节税的目的。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公积金不容易自由支取,流动性比较差,只有在购房还贷款时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因此此方法实施起来存在一定的困难。会计毕业设计论文

(二)劳务报酬的纳税筹划会计论文摘要范文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化验、安装、制图、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广告、展览、技术服务、经纪服务、介绍服务、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当前适用比例税率20%,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时,定额扣除800元;每次收入大于4 000元时,定率扣20%,但税法规定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可实行加成征收的办法。“畸高”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税所得超过20 000元。应税所得在20 000元至50 000元的部分加征五成,税率实际上为30%;超过50 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税率为40%。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多次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首先,可以分次取得劳务报酬,在纳税筹划时,可将某项收入按一定时期进行分摊,以降低税负。其次,将部分报酬转作费用,可由接受劳务方将部分报酬以费用形式支付,例如将需要支付的报酬用于报销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这样总的劳务报酬就会降低,从而减少纳税总额。
例5:李教授赴外地某单位授课,双方签订合同,劳务费40 000元,此次授课差旅费、住宿费等需15 000元。若差旅费等由李教授自理,则需纳税7 600元[40 000×(1-20%)×30%-2 000],实际所得为17 400元(40 000-15 000
-7 600);若由对方公司支付差旅费等,则劳务费为25 000元,需纳税4 000元[25 000×(1-20%)×20%],可节税3 600元(7 600-4 000),实际所得为21 000元。通过纳税筹划,李教授实际所得增加3 600元。会计论文提纲

(三)稿酬所得的纳税筹划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收入。其计算方法为: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的稿酬所得,所得均按分次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者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的,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6:张教授准备出版税收方面的专著,预计稿酬15 000
元。如果以1本书的形式出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5 000
×(1-20%)×20%×(1-30%)=1 680(元)。若以4本书的形式出版,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5 000÷4)-800]×20%×(1-30%)×4=1 652(元)。由此可以看出节税28元。

(四)科研奖励收入的纳税筹划会计论文怎么写

高等学校是一个人才辈出的地方,每年都会有大量的优秀毕业生从这里走出,去为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而作为教育先行者的高校教师,每年都有大量的科研作品问世,随之而来科研奖励资金如何支配、发放,也是老师们非常关心的话题。发放科研项目奖金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课题主持人领回去再分给参与项目的其他教师;另一种是由学校将奖金按确定比例直接发放给完成项目的每位教师,这样每位教师可以分别进行纳税,那么所纳税额就会大大降低。这不仅是合理的,而且起到了节税的作用。其次,可以将科研奖励用于支付科研费用,例如报销材料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等,这样既可以解决经费不足问题,还可以减少本月实际总收入,相应也会减少个人所得税纳税金额,达到节税的目的。例7:某高校科研项目组应得科研项目奖励20 000元, 如果由主持人一人领取20 000元,然后分别发放给课题组成员,则主持人应纳税额为(20 000-3 500)×25% -1 005=3 120元;如果由该主持人替其他五位教师分别领取4 000元,则共交所得税[(20 000÷5-3 500)×3%]×5=75元,这样就可以节税3 045元。会计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例8:李教授研究了一个科研项目,获得科研经费20 000元,其本月基本工资为3 650元,如果按此收入来计算李教授本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那么应纳税额为:(20 000
+3 650-3 500)×25%-1 005=4 032.5元,如果先报销科研期间材料费5 020元,图书费540元,差旅4 600元,那么本月计算李教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0 000+3 650
-3 500-5 020-540-4 600)×25%-1 005=1 49

2.5元,由此可以看出,如果按后面的计算方法可以节省税款2 540元。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法还有很多,而对教师个人所得税具有扣缴义务的高校及其财务相关人员,一定要十分熟悉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法规。学校的几个相关职能部门应共同根据教职工实际收入情况,设计合法、合理的薪酬发放方案,灵活地运摘自:毕业论文目录http://www.328tibet.cn
用各种纳税筹划方案,用足个人所得税的各种优惠政策,尽可能地根据纳税人的收入情况选择最佳的纳税筹划方式,让纳税人获取最大的税后收入。因此单纯地增加收入是不可取的,盲目地提供福利待遇和公费支付私人款项是不合法的,只有把学校教师个人利益和学校的整体利益相结合才是最好的纳税筹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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