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议刍议刍议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风险管理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2-25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 随着国家及各级政府对高等教育加大投入和高校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高校教师近年来收入不断提高,同时对其个人所得税的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文章重点分析了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及其面临的风险,并从增强认识、合理分摊、加强协作等角度对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如何更好实施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高校; 个人所得税; 风险管理
随着国家及各级政府对高等教育加大投入和高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高校教师近年来收入显著提高,税务部门也明确将高等院校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高校教师文化素质较高,但相对而言,依法纳税意识还比较淡薄,对个人所得税理解不深,容易被一些所谓的税收筹划所“吸引”,一旦偏离了合法合理的轨道,就会面临较大的税收风险,甚至造成严重的违法后果。

一、当前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一是收入来源多。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将11项个人所得作为课税对象。高校教师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1.工资薪金所得,即高校发放的工资以及各种补贴等;2.劳务所得,如从事各种特色培训以及为企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得到的报酬等;3.稿酬,即发表学术专著以及各种艺术作品获取的收入;4.所得,如被聘为企业董事、监事、顾问而取得的酬金等。综上可以看出,高校教师既可以从高校的不同院系、不同部门取得收入,还可以从高校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那里取得收入。
二是支付环节多。高校教师的主要收入在很多情况下,由不同的单位决定和发放。工资由高校财务部门直接发放,工作量酬金由高校的各院系在考核基础上发放,年终奖由高校财务部门根据人事部门的决定发放,福利补贴有的由高校直接发放,有的由所在院系自行发放,而科研奖励一般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决定并发放。
三是扣缴义务人多。由于收入来源多、支付环节多,按照税法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高校教师的个人所得至少存在三个以上的扣缴义务人:高校财务部门;教师所在的校内部门;科研项目负责人。类似“三个和尚没水喝”,政出多门,沟通不畅,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难以准确扣缴的问题。
四是收入取得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不均衡性。高校教师课时收入的发放一般是在每个学期的期末,通过考核其实际课时,并以此作为依据来发放。同时,一些高校上半年仅仅是支付教师的基本工资和日常开支,各种补贴津贴都是在下半年才开始发放。因此,造成教师下半年收入要比上半年高出不少。由于应税收入忽高忽低,加上适用税率不一致,容易造成教师某一月份缴税很多,个别月份又达不到个税扣除额的现实困境。

二、高校教师面临的主要个税风险

由于支付环节多,信息不共享,高校教师的个人所得税做到准确扣缴的难度很大。同时,也为少数单位和个人偷逃个人所得税留下了可操作的空间。表现比较突出的问题和风险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税前扣除不规范。税法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范围、项目、标准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高校实际情况看,普遍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对政府发放的各项奖金进行扣除。一些高校对各级政府发放的各项奖金,均免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源于:大学毕业论文范文http://www.328tibet.cn
税,违反了个人所得税只有“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才能免于纳税的规定。二是税前任意扣除捐赠支出。一些高校对一些教师自愿捐助学业优秀、生活困难学生的收入,实行全额扣除,免计个人所得税。违反了税法有关个人捐赠支出必须是“通过中国境内有关非营利团体、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受灾地区的捐赠,可在其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以内部分予以扣除”的规定。
另一方面,对个税采取过度筹划。一些高校和教师把纳税筹划简单地理解为就是少交税,采用了一些与税法规定背道而驰的做法。把本来发给教师个人的大额奖金以各种集体奖的名义发放到教师所在院系,再由院系发给具体教师,在发放时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将本单位教师获得的一些杂项收入以劳务费的名义发放,金额大的就化整为零,每次都掌握在个税扣除额以下,实际上是帮助教师逃税;极少数单位甚至将本属于正式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以学校临时工的名义发放,或虚拟校外人员的名字造册发放,这已经冲破了筹划的底线,沦为明目张胆的;有的一年内多次适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有的将工资或津贴的一部分分离出来,以“误餐费”的名义单独发放,人人有份。这些都严重违反了税法规定。
从税务部门统计发布的数据看,高校教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95%以上来自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某种程度上演变成了“工资税”。这种现象,一方面说明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群体的调节作用没有得到应有体现;另一方面也说明,在外部监管体系不严密的情况下,高校教师出于各种理由,不自主申报校外收入所得的人员,应当不在少数。

三、对加强高校教师个税风险管理的建议

纳税是公民的义务,也是一种责任。高校教师作为高素质群体,应当并且也能够在依法纳税上发挥表率作用。同时,也有必要通过合法合理的筹划,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税负最轻的,使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趋于一致,达到和谐共赢。

(一)增强依法纳税意识

从高校教师的实际情况出发,采用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加强税收知识的宣传培训。正面宣传依法纳税的重要意义,使广大教师深入了解税法相关知识,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到纳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典型案例指出偷逃个税带来的严重后果,警钟长鸣,引以为戒。作为高校来讲,管理层应将依法纳税意识作为师德建设的重要内容,表彰先进,鞭策落后。财务部门在做好日常扣缴工作之外,更要以服务至上的理念做好配套服务,让教师方便快捷、清楚明白地缴纳个税。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高校教师提供纳税证明,增强高校教师队伍的纳税意识和荣誉感。

(二)合理均衡发放工资薪金

集中发放和分次发放工资薪金对教师而言,税费负担相差很大。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在攀升。如果在不同的期限由于一次性收入而出现较大的波动,有的月份收入过高,有的月份收入过低,就意味着在收入高的月份将被课以较高税率的个人所得税。一般来讲,发放次数越多,教师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就越少。因此,对于一次性发放较高的收入,可以将其有计划地分配到若干个月份,这样教师就不会因为一次性收入过高而缴纳较高的个人所得税。同时,对科研课题奖金也可以按确定比例直接发放给参与项目的每位教师,避免集中发放给课题负责人,由其集中缴纳个税而承担较高的税金。

(三)适当增加集体福利

在税法允许的前提下,高校可以合理地将收入费用化、福利化,适当增加教师的实际可支配收入,解决他们的生活必需问题。如提供上下班交通车,教师外出用车由高校进行成本核算后通过减少工资薪金所得收取,取消以货币形式发放的需要缴税的交通补贴;为教师提供就餐服务(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可以免税,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在其内);为教师报销一定金额的图书资料、学习培训费用、探亲旅途往返费用等;提高教职工的办公条件,为其配备办公设施及用品等。但在操作中要特别注意,办公设施及用品的所有权必须属于学校,列入学校的固定资产,教师拥有使用权,调出学校时要将相应的物品归还。如果所购置的办公用品所有权归个人,要按照物品的价值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会计及毕业论文

(四)合理分摊年终奖

税法规定,对于高校教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即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十二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摘自:毕业论文http://www.328tibet.cn
率和速算扣除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年终奖的发放应避开税负加重区间,与月薪收入统筹考虑。若月薪收入高于年终奖适用税率,在不使年终奖提升税率的前提下,可适当减少月薪收入,部分收入留于年终一并发放;若月薪收入低于年终奖适用税率,可考虑将部分年终奖分月发放。

(五)用好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按照税法规定,高校教师的一些收入都可以免税。比如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等。高校应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在政策范围内尽量提高教师工资中免税部分的比重,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减轻教师的税收负担。

(六)加强部门配合协作

一般情况下,高校的工资和奖金发放标准主要是由人事部门决定,相关职能部门及院系协助完成分配工作,财务部门按照既定标准完成发放任务,而负责决定工资薪金的人事部门往往对个人所得税了解甚少。在这种情况下,财务部门就要发挥专业优势,积极主动作为,加强与人事部门的沟通和配合,站在严格遵守国家税法规定和维护广大教师合法权益的双重角度,认真向管理层提出合理建议,做好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和扣缴工作。虽然这样做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工作量,但同时也有利于财务管理职能的发挥和财务部门地位的提升。

(七)加快信息平台建设

从长期看,要依托计算机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高校教师收入社会监控网络,严格控制支付,改变高校教师个人收入状况不能得到有效追踪和统计的困境。做到这一步需要通过金融、财税、法律等部门的密切协作配合,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来构建良好的治税环境。从短期看,可以通过高校内部网络和信息的互联共享,切实加强对高校内部不同部门、不同环节履行扣缴义务情况的监控管理,消除个人所得税扣缴盲点,不断提升扣缴工作质效。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9号)[S].会计毕业论文怎么写?
黄海波.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研究[J].科技与管理,2011(5):138-142.
[3] 刘云甫.高校税收筹划的法律思考———以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为视角[J].探索与争鸣,2011(5):84-86.
[4] 杜晓梅,廖特明.高校教师工资奖金发放方式的个人所得税筹划[J].会计之友,2011(5):107-109.
[5] 黄春萍,代利平.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探析[J].财会通讯,2011(7):136-13

7.学年论文

[6] 林莉.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若干途径[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1(9):104-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