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于税法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别比较与协调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3-12-30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1009-4202(2012)11-000-02
摘要我国会计制度规定,“利润”是指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会计所得,而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又称税法所得)时是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税法规定,当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有关税收法规不一致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税收法规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关键词收入会计制度协调

一、会计制度和税法的比较

(一)收入方面的差异

1.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差异。新会计准则对收入新定义,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注入。对于收入的确认时间,新会计准则也提出了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收入准则规定企业的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额。而税法对于销售商品的应税收入确认与会计规定基本一致,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原则,例如有的企业发生分期收款业务时,税法规定可以按交付产品或商品开出的日期确认收入,也可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但应该注意到,有的企业在实际发生分期收款业务时是按收到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这样可以起到推迟交税的目的,从而影响国家税收收入的及时性。
2.非生产部门使用本企业产成品的差异。税法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货物的,应作为收入处理,其按同类新产品同期市场确定。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则不符合收入确定原则,而是货物的账面价值直接由产成品科目转入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相关科目。
3.销售折扣(折扣)与销售折让的差异。税法规定,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折扣销售,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折让额在同一张上注明的,可按折扣折让后的销售额计算收入;如果将折扣额、折让额另,则不行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折让的金额。而会计制度规定,销售商品涉及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的收入金额,即按总价法进行会计核算;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销售折让在发生时冲减销售收入。
4.接受捐赠收入的差异。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收入视为应税收入,对于企业取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取得的非化生性资产捐赠,应按照合理的估价计入有关的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收益,在弥补企业以胶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较大,企业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并应在相应期间的年度所得税申报中对有关的收益额及分期结转的情况做出说明。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包括货币捐赠和非货币捐赠,不视为企业取得的一项收入,接受捐赠的资产一般会使企业的经济资源增加,将其纳入“资本公积”项目核算。

(二)费用方面的差异

1.工资、薪金的差异。税法规定,(1)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的,按计税工资规定扣除。即企业实际发放工资、薪金在计税工资、薪金在计税工资、薪金标准内的,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2)工资、薪金支出实行工资、薪金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在工资、薪金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薪金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资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薪金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当期应负担的工资、薪金应全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冲减当期利润。
2.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差异。税法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高于其计税标准的,应按计税工资的标准分别计算扣除;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低于其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而会计制度规定,当期应负担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全额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冲减当期利润。
3.业务招待费的差异。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即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应全额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冲减当期利润。
4.固定资产折旧的差异。(1)折旧年限。税法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都明确了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批准,可以自行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 。(2)折旧方法。税法规定,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从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中任选一种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表中予以说明。

二、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差异成因

(一)内容不同

税法规范征税行为和纳税行为,体现社会财富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而会计制度注重会计核算行为规范,要求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以满足有关各方面了解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

(二)目的源于:论文例文http://www.328tibet.cn

不同
制定与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为政府部门、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以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信息。制定和实施税法的目的主要是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调节,保护纳税人的权益。尽管两者在使用的一些会计概念、原则和方法上有着很大的一致性,但由于其根本目的不同,两者有时会对同一经济行为或事项做出不同的规范要求。

(三)处理方法不同财会论文

会计制度规定必须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中选择一种作为会计核算基础。而税法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既要保证纳税人有立即支付货币资金的能力和税务机关征收当前收入的的必要性,又要考虑征收管理方便,即税法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结合。

(四)适用原则不同

税法也遵循一些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如相关性原则、客观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等。但基于税法坚持的法定原则、收入均衡原则、公平原则、反避税原则和便利行政管理原则等,在稳健或谨慎性原则等许多会计基本原则的使用中又有背离。原则的差异导致会计和税法对有关业务的处理方法和判断依据产生差别。本科会计专业免费毕业论文范文

三、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不协调的影响

(一)造成纳税调整项目多

在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应计入成本和费用的,而税法中不要求计入的,企业在纳税申报时需要调整,这一差异称为永久性差异。当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不相同时,产源于:大学毕业论文http://www.328tibet.cn
生的纳税调整项目相应增加。有些纳税调整甚至影响企业的权益。

(二)使财务核算成本增加

纳税人既要遵循的企业会计准则,又要按照税务部门要求不折不扣的纳税。使得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成本逐渐增大,有些差异复杂难懂,操作繁琐,一些纳税人没能准确理解这种差异而对其进行及时的调整,在无意中违反了法规,扩大了纳税成本。

(三)造成税收流失

由于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在成本费用方面的规定有很多不一致之处,而且税法对于一些经济活动没有具体规定。企业在会计核算时,从自身利益出发,往往将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支出全额计为费用支出,这样造成了国家财政税收的严重流失。

(四)易引起纳税双方争论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存在很多不协调和不一致之处。在当今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向着各自的发展目标和方向不断的调整改革,二者的差异日益扩大,这其中存在着一定的客观性和必然性。然而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分离带来了很多不得因素,例如增加了会计核算成本;诱导企业采用不当手段避税等。所以,通过分析会计制度和税法之间的差异来差异来研究一套二者协作的运行方式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优方法。

四、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处理方法协调

(一)加强部门间的沟通,明确会计制度和新税法法规各自调整的范围

我国的会计制度定部门为财政部,而税法的制定部门为国家税务总局,因而在各个制定法规时两个部门间应该加强沟通,尽量使得财政部门制定出来的会计制度不仅能够满足企业会计核算的正常要求,同时,也能够满足纳税调整的需要;同样的税务总局制定出来的税法制度也应该尽量使得企业的纳税调整工作降到最低。同时,在具体施行制定工作时两个部门要加强查研究。在密切联系企业实际的基础上制定会计制度和税法法规。在出台每一个政策法规前都要充分地思考和准备,经过充分认证并且结合实际现实情况。

(二)强化会计制度建设,严格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报告以及处理方法的选择

企业会计信息所披露的质量受到多重原则的限制,如相关性、实质性等,所以绝对可靠又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太现实。因而在实际会计制度规定中应该综合考虑多方面的需求,强化会计制度建设时要考虑使得会计信息能够尽量满足多方面信息使用者的要求。明确会计制度相关信息一方面可以通过简化年度会计报表、利用英特网实现财务报告的实时监控、提高会计自信披露的透明性来着手;另一方面,企业在做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报告以及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时,应该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不能因为临时的纳税核算而擅自调整会计处理方法。

(三)加强会计信息的披露的相互宣传的力度

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企业披露的会计信息,并且应加强会计制度的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以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效率。同时我国还应加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在会计界和税务界的相互宣传力度,结合实际情况,把会计知识与税法知识的培训、宣传纳入日常工作,组织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办税人员及广大经济工作者认真学习,搞好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宣传工作,加深对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认识,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会计和税收改革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以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收规协调的有效性。

(四)加快税务会计的建设步伐,从根本上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

目前,税务会计只是财务会计的一个分支,而财务会计不能完整、具体地反映税收信息,不可能全面行使税务会计职能。在此情况下,企业纳税仍然依赖于财务会计报表,必然导致企业办税人员申报纳税时缺乏专业判断,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带有盲目性。因此,有必要制定独立的企业税务会计核算制度,规范企业纳税行为,降低税收征管难度。
参考文献:
论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表现及协调.今日科苑.2007(6).
朱燕华.时代金融.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分析.2009(6).学年论文 会计
[3]新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及调整.天津经济.2008(1).会计 毕业论文
[4]沈美男.中国金贸.浅析会计制度与税法存在的差异及协调.20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