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讨抵扣关于农产品增值税抵扣革新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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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源于:论文网站大全http://www.328tibet.cn
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对有关事项作了补充规定。该项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农产品税收管理困境,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一、农产品税收管理现状剖析

为鼓励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农产品免税政策,同时允许下游企业按一定方式抵扣进项税,这一特殊性导致增值税以票控税在农产品行业难以实施。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税,作为其中最大群体的农户享受免税政策却不能提供,为防止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国家规定企业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时可以开具收购,并按所开金额的13%计算进项税抵扣。由于自开自抵,个别企业通过虚开收购偷税或是先虚开收购再为其他企业牟利,税务部门要核实这种情况,就必须逐一调查被收购者,工作量十分巨大。企业从个体经营者手中购买农产品时,按税法规定不能开具收购,但农户也自产自销这部分产品,税务部门很难鉴别收购是否被扩大开具范围。
根据财税[2008]81号《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和财税[1999]198号《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两份文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国有粮食企业销售农产品和粮食免税,下游企业可根据其所开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在这种情况下,个别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国有粮食企业,可以通过虚开农产品帮助下游企业偷税,或牟利,扰乱国家税收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允许农产品加工企业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这也增加了虚的可能性。
在目前的农产品税收管理体制下,下游企业也深感无奈。如果企业农产品收购量很大时,直接对农户收购并开票,十分不便。委托他人代收,按税法规定又不能开具收购抵扣进项税。为简化手续,降低损失,企业不得不寻求其他购进渠道。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成为粮食的供应商,但《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导致粮食企业的销售高于农户自产自销。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也是可行之路,但在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规模不大,并不能满足企业需求。一些农产品加工企业销项税税率为17%,而进项税税率只有13%(取得增值税专用抵扣)或14.94%(取得收购或普通抵扣),国家出台的农产品免税政策不能完全落实到农产品加工企业,影响其竞争力,不利于农产品行业的发展。

二、农产品核定扣除利弊分析

在农产品税收管理上,38号文有两大重要举措:一是改变了生产加工企业的进项税抵扣计算办法;二是将进项税的扣除率改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前者着眼于解决征管难的问题,后者着眼于解决税负不合理的问题。该文规定对加工后直接形成产品的进项税有三种计算办法: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三种办法均是基于生产加工企业的销售数据(销量或销售成本)和核定的扣除标准来计算进项税抵扣金额。由于生产加工企业会计核算健全,销售数据容易核实,税务部门比较容易监管。基于销售数据计算,企业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与销项税比较均衡,不会出现应交增值税大幅波动的情况。对销售货物适用税率为17%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而言,在购进农产品的价税合计不变时,进项税占价税合计比率可以增加

1.52%(收购)或3.02%(增值税专用),是一个不小的减税效应。

新办法从强化征管和降低税负着手改革,其思路无疑是十分正确的,但在具体操作上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会计论文范本

(一)成本法操作复杂

成本法要求用试点纳税人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除以上年生产成本计算农产品耗用率,若发生固定成本比重大而产销量大幅变动、品种结构调整、工艺调整、管理水平波动等情况时,使用该方法计算的结果会与实际消耗有较大差异。为解决这一问题,38号文对此做了一个补偿性规定,即“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经过年终纳税调整后的进项税数据会比较合理,但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核算工作量和税务部门的检查成本。成本法要求分企业核实扣除标准并每年调整,而扣除标准的核定权限在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很难有足够的人力来完成这项工作。正是由于成本法存在操作复杂的问题,实际执行时,很多省级税务机关要求企业使用投入产出法,38号文也要求将投入产出法列为选择的第一顺序。

(二)投入产出法有缺陷

1.统一扣除标准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

目前,38号文仅对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制定了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其他扣除标准由省级税务机关自行核定。各省税务机关在核定时考虑问题的侧重点不同,把握标准的尺度也不一样,实际颁布的扣除标准差异较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对相同产品各省核定的农产品单耗数量差异较大,详见表1:
(2)对相同产品各省允许扣除的农产品不同。如啤酒,湖北省允许扣除的农产品是大米和玉米、浙江省允许扣除的农产品是大米、天津市允许扣除的农产品是澳麦、贵州省允许扣除的农产品是粮食(大米、大麦、小麦等)。
(3)各省核定农产品单耗标准时分类不一。对啤酒,湖北省分麦汁浓度核定单耗标准、山东省分企业核定单耗标准、浙江省、天津市、贵州省只核定一个单耗标准;对酸奶,浙江省分鲜奶的蛋白质含量(是否大于等于4.2%)核定两个单耗标准、山东省、天津市、湖北省只核定一个单耗标准;对葡萄酒,河南省分葡萄品种核定不同的单耗标准、山东省和天津市只核定一个单耗标准;对大豆油,河南省分大豆油级别(大豆毛油、一级大豆油、四级大豆油)分生产工艺(压榨法和浸出法)分耗用大豆类型(转基因和非转基因)核定农产品单耗、辽宁省分生产工艺分耗用大豆类型核定单耗标准、天津市和山东省分大豆油级别核定单耗标准,湖北省和辽宁省只核定一个单耗标准。各省扣除标准不一使税负出现地域差,企业公平竞争受到影响。由于产品不同,影响扣除标准的因素也不同,即使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扣除标准也难以做到公平合理。具体到每个企业,其生产规模、质量标准、工艺要求、管理水平不同,农产品的单位消耗会明显不同,按统一的扣除标准计算进项税并不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对增加就业、繁荣经济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与大企业适用同一标准,因缺乏规模效应其税收负担必然相对过重,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虽然38号文第十二条第(三)点规定省级税务机关可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规定的程序审定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但能够享受单独审批待遇的企业毕竟是少数。

2.投入产出法存在合法避税空间

啤酒的农产品耗用量与麦汁浓度有很大关系,如果只有一个单耗标准,企业可通过多生产低麦汁浓度的啤酒来享受更多的进项税抵扣。大豆油的农产品耗用量与大豆油的级别、生产工艺、耗用大豆类型都有直接关系,如果只有一个扣除标准,企业可通过调整产品类别、生产工艺、原料类型来增加进项税抵扣额度。在生产啤酒时,玉米颗粒、糖浆均可作为大米的替代品,如果只核定大米的扣除标准,企业可以选用替代品生产后仍然按大米的扣除标准计算进项税抵扣。由于投入产出法没有在年底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纳税调整的规定,企业如果通过前述方法来合法避税,显然与政策制定者的初衷相违背。

(三)基于销售数据计算不合理

1.企业会有一部分进项税无法抵扣

企业申报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是按生产产品的消耗量计算,在实际工作中,产成品一般会有自然损失、取样损失、废品损失,产量(或生产成本)和销量(或销售成本)之间必然会存在一些永久性差源于:论文http://www.328tibet.cn
异。即使税务部门核实的扣除标准与实际相符,但由于按照销量(或销售成本)来计算,仍然会造成企业可抵扣的金额减少。毕业论文 财务

2.会计计量口径不一

由于进项税抵扣基于销售数据计算,为遵循配比原则,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在《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相关问题的公告》第五条第(三)点中明确: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时,其进项税抵扣的会计处理为“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主营业务成本”。因此,在购进环节,农产品只能使用含税入账,产成品中所含的农产品成本也是含税成本,而其他原材料成本均为不含税,导致会计计量口径不一致,会计信息失真。

(四)新方案未考虑视同销售

目前有两项业务在会计上不做销售收入处理,但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一是在建工程领用产成品;二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对视同销售的业务在38号文和35号公告中均没有允许按核定扣除办法计算进项税的条款,而销项税需要计算,这对企业而言是十分不公平的。会计系毕业论文范文

三、农产品抵扣改革完善建议

基于以分析,对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改革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对个别产品坚持以票控税

对需要经过初级加工后才能销售的农产品如大米和玉米颗粒,不允许开具农产品收购,只能由销售方按17%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和普通供购进方抵扣,若购进方销售货物税率低于购进税率,则由企业将差额部分作进项税转出。对个别农户直接生产销售的可由税务部门。严格要求下游企业凭正规抵扣可以规范上游企业的税收行为。

(二)推行生产实耗扣税法财会专科毕业论文

如果对不需要进行初级加工的农产品,直接采取生产实耗扣税法,即用实际生产耗用的农产品金额乘扣除率计算进项税抵扣金额,扣除率适用于购进方销售货物适用税率,企业就能全部扣除实际消耗农产品所含进项税,在成本核算时农产品仍然是不含税数据,保证了会计核算口径的一致性,也避免了统一核定扣除标准难以公平合理的问题。《辽宁日报》曾在2012年8月9日的报道中将本次农产品改革称之为三个行业试点销售实耗扣税法,严格来讲,38号文规定的成本法在增加年底纳税调整的措施后,可以称之销售实耗扣税法,而投入产出法只是按销售实耗扣税法的思路核定农产品单耗,计算进项税抵扣,并不是真正的销售实耗扣税法。在推行生产实耗扣税法后,税务部门仍然可以要求企业上报农产品单耗数量,通过对比同行业数据,找出异常差异,深入分析原因,发现个别企业的偷税漏税行为。

(三)加强购进的管理

对纳入实耗扣税法的农产品,其购进不作为抵扣依据,但仍要求农产品加工企业对购进对象为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必须索取增值税专用或增值税普通,对购进对象为农业生产者的必须开具农产品收购。出台全国统一的收购开具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所有农产品加工企业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机打的收购,通过电子扫描系统记录被收购方及主要家庭成员图像信息,在收购中详细填列被收购人及家庭成员的姓名、地址、电话等详细信息。企业每月将开票的电子数据抄报税务部门,各地税务部门通过税控系统跟踪管理,强化监督。在法律责任的界定上,对因扩大收购开具范围造成上游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少交税款的,农产品收购企业开具无过失的,由被收购方承担偷税的主要责任。农产品收购企业对不按规定收取购进或开具收购的按《管理办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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