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释救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违约救济制度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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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价值取决于合同的最终履行。由于现实世界的纷繁复杂,不履行合同的情况实属常见,而且多是违约方的原因。通过救济以保障合同交易安全的方式,无论在近代合同法还是现代合同法中,都是它们的主要内容。本文通过摘取各国法律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普遍认可的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和宣告合同无效这三种主要救济方法,从而对这些方法进行比较和论述,以期对进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当事人有所帮助。
关键词违约救济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宣告合同无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处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有形物交易协议,具有国际性、双务性、法律关系复杂性等特点。现代经济是全球化的经济,各国经济和科技飞速发展,世界经济、文化、技术交流越来越频繁,尽管很难说是前者衍生了后者,还是后者带动了前者,但交易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越来越被各国商人所重视,特别是有形动产货物的买卖合同。合同又被称为“法锁” ,当从事交易的当事人违反合同内容时,就打破了法锁,后果是必须承担不可逃避的法律义务;而被违约的那一方则可以根据合同和法律进行违约救济。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甚至文化的差异,国内法早已不能解决跨国商人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关系的各种国际公约应运而生。《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简称CISG,以下简称《公约》)于1980年3月通过,是迄今加入国家最多、适用最广泛的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同时在世界范围内对各国法律影响最大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也规定了各种买卖合同法律制度,构成了国际货物买卖的重要法律渊源。
虽然各国法律对违约救济方法有诸多不同规定,但都普遍认可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和宣告合同无效这三种主要救济方法,这三种救济方法是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均可采用的救济方法。

一、违约救济制度的概述关于会计的毕业论文 范文

(一)违约及违约救济的概念

1.违约是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依《英国法律辞典》的解释,“违约是指无论是行为亦好,遗漏亦好,凡是不履行契约里所规定的都叫做违背契约 。”
在大陆法系,合同责任通常又称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所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依据合同义务被违反的性质和特点不同,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可表现为不同的形态即违约形态。违约形态不同,违约方所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一样。
2.违约救济,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以保障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维护其合法权益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称。违约救济一词来源于英美法律的违约补救。依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当事人都必须遵守,任何一方没有法定的事由不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都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受损害一方对不适当履行有权进行补救。
德国民法典第二编在债的关系的一般规定和因契约而产生债的关系之章节对履行不能和迟延履行作了明确规定,并分别设定了不同的违约责任(补救措施) 。
依据美国《统一商法典》违约补救是指合同一方违约后,合同另一方(受损方)通过或不通过法院而取得救助的权利。确定损害赔偿的主要依据是合同与市场的差额加上附带损失、间接损失,再减去因为违约而节省的费用。

(二)违约救济方法的特点

1.实际履行。请求实际履行是债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其基本内容是要求违约方继续依据合同的约定而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保证合同得到切实执行以实现缔约目的,对守约方的合同利益加以保护。
2.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作用在于使受害者得到完全的赔偿。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都追求其商业利润,而守约方的利润损失可以由违约方以赔偿方式弥补。损害赔偿的最主要特点,一是适用范围极其广泛;二是即使违约方履行了义务或采取了救济措施,只要守约方还有损失,仍可要求损害赔偿。
3.宣告合同无效。宣告合同无效是一种积极防御性的救济方法,采用此方法可避免或减少对方违约给自己带来的损失,在预期违约时尤其如此。通过解除合同可以摆脱合同义务的约束,自此结束原有的合约关系,而且尚未履行的义务不再履行。

二、实际履行救济制度

(一)实际履行制度立法的国内法背景

对于大陆法和英美法关于实际履行的含义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特殊的问题上:
第一,交付瑕疵货物。大陆法对交付瑕疵货物规定了“瑕疵担保责任”,这里源于:论文大纲怎么写http://www.328tibet.cn
的“担保”是指基于合同标的物存在的瑕疵所产生的责任。
第二,要求支付约定数额。如果买方的义务仅是支付约定数额,卖方可以要求其履行该义务,向买方提起支付价款之诉。
根据上述的分析,实际履行在大陆法系中不包括瑕疵担保责任的违反,而在英美法系则不包括支付价款。这是两大法系在实际履行含义方面最明显的差异。

(二)公约的实际履行救济制度

1.实际履行制度的含义

《公约》在第28、46、62等条款中对实际履行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实际履行是指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二不允许违约方采用金钱方式代替合同义务的履行。党卖方违约时,买方可要求卖方继续履行交付货物、修理、更换、提交替代物等合同义务;当买方违约时,卖方可采取包括要求接收货物、支付价款等实际履行措施

2.对实际履行的限制

《公约》第46(1)条和第62条均以一种广泛的措辞在确立实际履行权利的同时规定了对实际履行的限制,即“买方或卖方已经采取与此一要求不一致的某种救济方式。”实际履行是一种非金钱履行的行为,它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该规定的立法目的为:避免与实际履行行使条件完全相反的救济方式以及避免对于受害方的重复救济。公约》考虑到了两大法系在实际履行制度方面的差异,将两大法系的规定融合 。源于:免费毕业论文网站http://www.328tib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