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诉讼费我国诉讼费票据管理探讨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3-08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法院的案件数量逐步增加,法院财务人员需要开具越来越多的诉讼费专用票据。诉讼费作为法院的一项特定收费,对其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笔者结合工作实践,针对我国法院诉讼费开票量大及存在重复劳动等现状,试做分析并试图积极找寻解决的措施和方法,以抛砖引玉。有关会计专业的毕业论文
关键词:诉讼费票据管理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矛盾冲突集中在人民法院。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法院的案件数量也逐步增加,法院财务人员需要开具越来越多的诉讼费专用票据。收费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诉讼费作为法院的一项特定收费,目前法院使用的诉讼费专用票据有预收、结算、退费、罚没、执行五种。其中:罚没票据用于开具罚没款;执行票据用于开具代管案款;预收、结算、退费三种票据用于开具诉讼费。笔者结合工作实践,针对我国法院诉讼费开票量大及存在重复劳动等现状,试做分析并试图积极找寻解决的措施和方法,以抛砖引玉。

一、诉讼费的含义

(一)诉讼费的定义

诉讼费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诉讼费是指当事人因进行民事诉讼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又称诉讼成本(Costs of Litigation)。狭义上的诉讼费是2007年4月1日根据国务院颁布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简单的说,诉讼费就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
(摘自:毕业论文评语http://www.328tibet.cn
二)诉讼费的性质财会专业

1、财政性

从诉讼费的发展变化情况来分析,我国诉讼费的性质随着发展出现了惩罚性逐渐淡化,财政性逐渐凸现的现象。1999年,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全额纳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进一步明确了诉讼费属于财政性非税收入。

2、国家规费性

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实施的审判行为,是国家对于纷争当事人的特别服务,包括司法机构为解决民事纠纷作出相应的物质耗费。就此费用的支出如同其他社会活动的手续一样,需要收取一定的规费。

3、经济补偿性

尽管交纳诉讼费是当事人向国家的一种公法义务,但这并不排除诉讼费最终在当事人之间分担的事实。法院判决后,应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根据判决内容负担诉讼费。

(三)诉讼费的历史变迁会计本科生毕业论文范文

打官司要收费是一项国际惯例,我国也不例外。但收费多少及如何结算则没有统一的规定。主要经历以下四个阶段:
(1)1949年建国到1984年,免收诉讼费阶段,除上海、青岛、福建等地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征收诉讼费。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的收取,全国不做统一的硬性规定。
(2)1984年到1989年,试行收费阶段。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了第一个全国适用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标志着我国诉讼收费制度的正式建立。财务与会计论文
(3)1989年到1999年,正式收费阶段。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原《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国家统一了诉讼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但考虑到当时财政困难,诉讼费由法院坐收坐支,同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1996年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明确了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要求诉讼费用纳入各级人民法院的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和使用管理。会计专业学科论文
(4)1999年至至今,逐步开始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999年,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制度进入了新的阶段,在诉讼费的收取、管理、监督和检查方面都有新的发展。

二、诉讼费的现状有关会计的毕业论文

(一)法院的开票现状

法院案件立案时,收诉讼费开具预收票据;案件判决后,根据判决或调解结果,再开具结算票据;多交的诉讼费应退费,开具退费票据。预收票据不作为报销凭证,结算票据才是诉讼费的正式收据,可用于报销。
一般情况下,一个案件的诉讼费金额不会随意变更。为方便讨论,这里假定诉讼费的金额保持不变,根据诉讼费的承担方不同,主要分三种情况:财务会计毕业设计

一、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则最少开两张票,预收和结算各一张。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则最少开三张票,预收、退费、结算各一张。

三、诉讼费由原告和被告共同承担,则最少开四张票,预收、退费各一张,结算两张。

一般来说,法院案件判决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的案件比例大约为50%,即有一半的案件需要开内容完全一样的预收票据与结算票据各一张。以某基层法院一年2万个案件为例,需要开具预收票据和结算票据各2万张,其中大约有1万张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的,需要开具内容相同的预收票据和结算票据,造成了大量票据纸张和人工的浪费。

(二)存在的局限性

由于预收票据的存在,每一个案件立案时必须开一张预收票,等判决后再至少开一张结算票,造成了在实际操作中,预收票据的用量是最大的,而每个案件必然再开一张结算票,这就存在着大量的重复劳动与票据浪费。
各级财政部门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对于预收票据对应的诉讼费只能记入“暂扣款”科目,等结案时开具结算票据后,才能结转相应的“暂扣款”,再记入“案件受理费”科目,“案件受理费”才是真正收取的诉讼费金额,由于预收票据与结算票据的开具并非一一对应,需要经历一个案件审理期,因而实际操作中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记账与诉讼费管理上的混乱。

三、诉讼费票据管理初探

(一)理论依据

诉讼收费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也是财政机关国库收入的来源之一。管好用好诉讼费是人民法院和国家财政机关的共同职责。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诉讼费的内容和金额基本是可以确定的,即同一个案件一般情况下,诉讼费的金额是不会随意改变的。而且诉讼费属于财政性非税收入,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同属于政府的非税收入。因此,诉讼费专用票据从理论上来说,可以同罚没收入一样,只收取时开一次票,不允许随意退款和更改。

(二)关于取消预收票据的可行性分析

具体操作是取消预收票据和退费票据,改“代管案款”为“代管款项”。
原告申请立案时,法院立案工作人员根据案件是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绿色通道(符合享受减免诉讼费政策)三种情况,确定该案件的诉讼费金额,并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法院财务工作人员根据案件受理通知书直接开具诉讼费结算票据。该结算票据性质类似于罚没票据,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对于同级财政部门来说,其所收取的诉讼费既简明又准确,而且一次到位,完全符合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中诉讼费收入全额及时上缴的规定。
对于当事人来说,诉讼费收据是一种收费凭据,其主要功能是单位报销环节。存在的财务风险在于原告立案时收到结算票据,结案时如果又收到被告相应退还的诉讼费,若原告用这张结算票源于:论文大纲http://www.328tibet.cn
据去报销,就可能多得到一笔诉讼费。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完全可以避免,如果原告无处或无需报销,该问题解决;如果原告可以或需要报销,那么只要该单位的财务制度合理,报销时均需附该案件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上面明确写明应承担的诉讼费金额,该问题也自然解决。
那么,案件审理结束后,若判决该诉讼费由原告承担时,上述方法没有问题,无需开退费。若判决由被告承担或者原告与被告共同承担时,被告将其承担的诉讼费通过“代管款项”科目交入,开具执行票据;相应的诉讼费退还原告时,也通过“代管款项”科目退款,开具由各法院自行印制的“付款书”。其实,在法院财务的实际操作中,有不少案件就是如此处理的,只是没有明确提出“代管款项”的概念。

(三)预收票据取消后的优势

第一,有力促进了法院在立案环节一次性确定诉讼费金额,简化了诉讼费开票内容,进一步明确了诉讼费与代管款项的概念,有效规范了各级法院对诉讼费 “绿色通道”减、免、缓的操作流程,有利于各级法院对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的统一格式。
第二,进一步促进了各级财政部门对财政非税收入的管理,其记账更加规范、清晰、准确,大大简化了其核算的内容。不必设“暂扣款”科目,“案件受理费”也无需从“暂扣款”科目中抵扣,直接记入“案件受理费”,而且“案件受理费”的金额准确、核算及时。增设一级科目“代管款项”,二级科目“代管案款”、“其他款项”,拓宽了“代管案款”的内容,更加适合各级法院的实际状况。

三、节约了大量的诉讼费专用票据,大大减少了重复劳动和人力物力。

参考文献:
罗书平.改革法院诉讼收费制度势在必行[J].中国律师.200

3.08学校会计论文

刘涛,龙晓林.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费问题[J].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00.03
[3]朱海兰,周平平.民事诉讼费用研究[J].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