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述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相关会计核算刍探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3-12-22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很好地规范了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工作。但随着公积金事业的快速发展,新情况、新问题相继出现,亟待在核算制度上进一步补充、规范和完善。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会计核算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现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增值收益的相关会计核算规定明显滞后,各地公积金中心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会计核算政出各门,口径不一。笔者就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财务核算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粗浅探讨如下:有关于会计专业的毕业论文

一、会计核算基础不明确,影响增值收益的可比性

《办法》并未明确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会计核算基础,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采用收付实现制,或采用权责发生制,或采用修正的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不同的会计核算基础下,增值收益千差万别,会计信息口径的不统

一、影响了不同管理中心之间业务成果的横向可比性及各级管理层的决策相关性。

建议住房公积金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基础,公积金中心作为独立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虽然不以赢利为目的,但要考核业务成果、筹划资金来源、进行经济决策,都需要利用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成本核算信息,实行权责发生制能如实反映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责任,有效地评价各部门的业绩,使得作为主管部门的政府和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对住房公积金的成果一目了然。
二、国债债券、住房公积金定期存款利息收入的核算,不符合配比性原则,导致增值收益的大幅波动
《办法》规定,对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增值收益利息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账务处理,而委托贷款利息收入、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则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处理。随着住房公积金事业的迅速发展,沉淀资金的规模也日趋庞大,为合理利用资金,提高公积金效益,公积金中心往往将沉淀资金存入中长期国债或定期存款,当国债或定期存款达到一定的比例时,容易造成业务收入在存储期间及到期支取的年度忽低忽高。如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不仅不符合会计核算的配比性原则,更容易导致各年增值收益的大幅波动性及会计信息的失真。
建议对国家债券、住房公积金定期存款利息收入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实现收入与支出的配比。并在“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科目下增设“定期存款利息收入”和“活期存款利息收入”两个明细科目。

三、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核算过于笼统,不符合谨慎性原则,增加增值收益操作的随意性

《办法》规定,当期应收未收的委托贷款利息,借记“应收利息”,贷记“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而对于逾期贷款是否停止计提利息收入,何时停止计提利息收入,何时将已计提的逾期贷款利息收入冲减,逾期贷款、呆账贷款的届定标准,《办法》等公积金文献中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如此以来不仅不符合会计核算谨慎性原则,也增加了财务操作的随意性。会计信息失真的概念
由于当前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金及等额本息还款,建议将连续6个月以上未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的委托贷款划分为逾期贷款管理,逾期6个月(含6个月)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计入当期损益,借:应收利源于:论文提纲格式http://www.328tibet.cn
息,贷:委托贷款利息收入。逾期6个月以上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提计入当期损益,于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借:住房公积金存款,贷:业务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对于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逾期超过6个月(不含6个月)以后,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借:业务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贷:应收利息。

四、住房公积金结息制度的滞后,导致了增值收益的人为操控性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文件)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于每年6月30日按挂牌利率结息,此种结息模式存在诸多弊端:一是因结息年度与会计年度不一致,根据《办法》规定,年末应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预提职工公积金利息,而预提公积金利息支出并无具体统一操作细则可循;二是按结息日挂牌利率结息,年末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时,对利率的估计选择,全凭财务人员的主观判断,当预计利率上升时可选择高于当前的挂牌利率计息,当预计利率下降时,则选择低于当前的挂牌利率计息,利率的不确定直接影响增值收益的准确性;三是此结息制度未对部分支取住房公积金的结息作出明确规定,容易剥夺职工利益,变相增加增值收益。如某职工2011年6月30日结息后公积金余额6万元,20 11年7月至2012年4月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2000元,2012年5月31日支取公积金2万元,其部分支取公积金是2万元是作为上年结转余额低减,还是作为本年新增公积金抵减,则直接影响职工利息金额及增值收益额。
现行结息方式实际上是借鉴商业银行以前的活期存款计息模式。然而,银行早在2005年就已经对活期存款的计息方式改成了按季结息。当前,改革住房公积金结算制度尤为必要,笔者建议一是更改结息日:参照银行活期存款结息日期,将每年的6月30日结息改为按季结息;二是对上年结转及本年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利率,或者在“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的基础上,明确部分支取公积金的计息问题。

五、业务支出科目设置不足,管运成本不分,致使增值收益失实

《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支出包括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和手续费支出,实际工作中,发生的与公积金业务息息相关的刚性费用却无从进行账务处理,诸如账户维护费、支票工本费、职工公积金转移汇兑手续费,逾期贷款诉讼费用,票据合同印刷费用、网络运行费用、设备更新维护费用、业务宣传费用等,这些与业务相关的运营成本只能列入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核算,容易造成外界对公积金人力成本过高的误读,也直接导致增值收益的失真。
建议在“业务支出”的二级明细科目中增加“网络运行费支出”、“宣传费支出”、“票据印刷费支出”、“设备更新维护费支出,“诉讼费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以详细准确地反映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信息,合理计算增值收益。优秀毕业论文网http://www.328tib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