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独立性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独立性缺失理由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3-09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在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自觉遵守财经法纪,规范领导干部行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管理部门考核、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提供了参考和依据。但由于起步较晚,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还不够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监督职能的发挥。本文将通过对经济责任审计独立性问题的分析,进一步探讨其解决对策,以期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科学发展。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独立性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我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活动。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制度,没有经验可以借鉴,而且由于其起步较晚,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在发展过程中还面临许多问题,如审计力量不足,审计评价不规范,领导干部责任界定不明确等。笔者认为目前制约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最主要的问题还是审计缺乏独立性。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保持审计人员独立性,对于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监督职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将对经济责任审计缺乏独立性的原因进行具体分析,并提出对策。

一、经济责任审计缺乏独立性的原因会计论文范例

1.委托关系

经济责任审计是基于委托——理论的一种审计行为,而委托——理论是以参与人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为基本假设,否定了委托人与人利益关系的直接一致性。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委托人为各级党委和政府,人为国家审计机关,即各级党委和政府委托国家审计机关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机关作为人,其所进行的审计工作就必须从属于委托人即所属政府机关的意志,必须为了实现委托人的预期目标而努力。然而正如詹森和梅克林指出“如果委托—关系的双方当事人都是效用最大化者,就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人不会总以委托人的最大利益而行动”。在这个委托—过程中,作为方的审计部门只是一个执行机关,而不是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直接利益相关方,其审计结果的质量高低并不会直接影响审计人员的利益,因此,在委托关系中,作为方的审计机关很可能会为了个人利益而丧失独立性。

2.国家审计模式

我国国家审计的模式为行政模式,审计机关是政府的组成部分,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审计机关在行政上受地方政府的领导,又要对政府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这实际上就成为领导干部“自己审自己”,很难保证审计机关的独立性。此外,《审计法》中明确规定,“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程序是:正职领导人由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提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副职领导人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另外,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领导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可见,地方政府实际掌握了本级审计机关的人事及财政大权,这种情况必然会弱化审计机关的垂直领导,审计人员会迫于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利益关系,不得不唯地方首长马首是瞻,导致经济责任审计往往只流于表面形式,无法进行深入详细的透审,失去了其本该有的独立性,不能对领导干部进行有效的监督。

3.法律法规不健全

有关法律法规缺乏对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审计机关独立性的规定不够明确和具体[3],对审计人员丧失独立性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等,都会导致审计人员独立性的缺失,即使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了问题,也只是进行包庇和掩饰,对发现的问题难以充分披露、客观评价,导致审计结论失真,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功能,不能正确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

二、对策及建议

为了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积极履行经济责任等方面的职能,保证经济责任审计的独立性,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促进行政型审计模式逐步向立法型审计模式转变

立法型审计模式是指各级审计机关不再隶属于政府,而是隶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由人大选举产生并受人大监督。在立法型审计模式下,各级审计机关也由人大选举产生并受人大监督,对人大负责,其经费单独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从而避免了审计机关受政府领导干部的牵制,可以有效提高审计机关独立性,强化对政府领导干部的审计监督。

2.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现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表述了这样的思想: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要防止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滥用职权,就必须用另外一种权力对其制约。这种权力便来自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2010年《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4]。同时还规定“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4]。其中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具有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权力和职责。而且,联系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有效避免了权力高度集中而产生舞弊的现象。

3.建立交叉审计制度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面广、关联度高、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涉及处理各方面的关系,为了确保审计结果的独立、公正和客观,应当实行交叉审计制度。交叉审计主要是指审计项目的交叉。每年年初,组织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草案,确定当年所要完成的全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将本地区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委托给其他地区的审计机关,分别报经本地区及被委托的审计机关所在地区的政府行政首长审定,一个地区的审计机关上年度参与过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本年不再参与,而由别的地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实行地区轮换。如此循环,审计项目和审计人员年年都相互轮换,减少了同一地区审计机关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利益关联,避免了人情审计和以审谋私现象的发生,从而有利于提高审计质量,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监督,体现了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4.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制度

着眼于经济责任审计的长远发展,扩大经济责任审计的公开化程度是不可回避的战略选择。这种公开不仅包括结果的公开,也涵盖到审计实施以及审计评价等环节。审计机关应在每年底前将审计结果进行归纳、总结,形成审计结果综合报告,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报送,经过委托部门的同意,通过新闻、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审计公告制度是重要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5]。推行审计公告制度,公开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和审计小组成员,使审计工作全过程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中,实施“阳光作业”,能使审计人员的责任意识,勤政、廉政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大大增强,把自己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可以从根本上杜绝审计舞弊现象的产生。从而有效防止审计队伍中的腐败现象,增强审计干部独立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促进审计队伍的廉政建设。会计本科毕业论文

5.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法律法规建设

完善经济责任审计法律法规,一方面要对经济责任审计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过程,另一方面还要明确审计机关在具体情况下应承担哪些责任,增加审计人员的经济赔偿,增加其违法成本。增强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加大造价舞弊的处罚力度,使审计机关真正从思想上提高警惕,从而保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真正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职能。
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审计机关能否保持其应有的独立性,直接关系的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和质量。只有保持审计机关的独立性,才能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促进领导干部积极履行其经济责任。
参考文献会计类毕业论文
李凤鸣,时现.经济责任审计[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赵明.提升我国政府审计独立性的路径选择[J].会计之友,2010(5):105-106.
[3]陶伦康.政府审计独立性法律制度探析[J].财会月刊,2006(2):30-32.
[4]、国务院.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S].2010,12.
[5]蔡春,陈晓媛.2007.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位、作用及其未来发展之研究[J].审计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