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审计“指定审计”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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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政府部门或国有商业银行等凭借公共权力或垄断优势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服务对象提供特定审计鉴证服务的现象越来越严重,这种做法是对公共权力的滥用,也会影响审计鉴证质量,破坏审计市场的公平竞争,应当坚决予以制止。
关键词:制定审计 危害 遏制
1004-4914(2013)03-198-02会计毕业小结

一、“指定审计”的表现

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市场上,时常出现“指定审计”的现象,即政府部门或国有商业银行等凭借公共权力或垄断优势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服务对象提供特定审计鉴证服务的现象。按照所凭借权力不同,指定审计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政府部门凭借公共权力指定审计。其最常见的现象是不少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前来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口头指定提供验资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最典型的是2010年8月29日电视台新闻联播报道的,某市某区为了鼓励创业者创业,免除创业者验资等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麻烦和经济负担,决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帮助创业者验资等工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费用由财政负担。
另一类是商业银行等金融组织凭借垄断权力指定审计。这种指定审计在上世纪末就出现过:某国有银行要求到该银行贷款的企业必须聘请该银行指定的某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此事虽然被政府有关部门叫停,但是近年来仍有一些地方国有银行对贷款企业进行指定审计。2003年某国有银行向其下属支行和二级分行发出文件,推荐39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信贷企业的审计。2007年该家银行再次规定以后全省需要在该行贷款的企业进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要在该行指定的38家会计师事务所中选择。
指定审计不同于主管会计师事务所的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的分级管理或设定特殊业务的准入门槛。前者的实质是以公共权力或垄断权力侵犯企业(包括私人,下同)自主权力,破坏审计市场的平等竞争;后者的实质是规范市场秩序,既有利于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和提高,也不侵害企业的权利。
至于2000年证监会以证监发【2000】76号、证监发【2000】80号两个规定:证券拟发行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在编制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时,需聘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特别许可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补充审计的问题,这也不属于指定审计。因为,进入一国审计市场需要经过该国政府主管部门特许,是维护国家主权的需要,是规范该国审计市场秩序的需要,也是国际通行惯例。当然我国证监会的这个补充审计规定是以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高于国内会计师事务所为假定前提的,这一假定的合理性很值得怀疑,没有证据表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肯定高于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而且补充审计实质上是重新审计,不仅没有必要,而且会模糊审计责任,还会增加我国上市公司的审计成本。因此,2007年证监会发文废止这种审计也是情理之中的事。会计师毕业论文

二、“指定审计”的危害会计专业毕业论文模版

政府部门指定审计是对公共权力的滥用。现代政府经济学认为,政府的公共权力行使领域应当限于公共领域和具有外部性的私人领域。企业的财务报表、注册资本等是具有外部性的信息。为了遏制这些信息的外部性,政府主管部门对这些信息的鉴证要求、鉴证者的资格、鉴证的标准作出规定并进行严格监管,是政府主管部门作为市场规则制定者和监督执行者所应该做的。但是,聘请有资质鉴证者对这些信息进行鉴证,则属于规则执行,应当由企业自主,政府有关部门不应当越俎代庖。因为,100多年来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实践表明,由企业治理层来行使这项权力,不仅能够最有效地维护外部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而且可以使企业选择到自己更满意的机构,使机构选择到自己认为适合的客户,双方可以相互制约保证审计质量,合理商定服务费用,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如果由政府指定事务所为企业提供鉴证服务,则被指定的事务所就会丧失性质,成为实质上的政府派出机构,从而不适合向企业提供有偿性质的服务,不能代表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事务所就不会把主要精力放在提高鉴证质量上,就会更加注重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从而形成不正当竞争,扰乱审计市场秩序,企业和事务所的关系就不会平等,也就不能控制审计费用,企业的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行使指定审计权力的政府部门也可能因为不熟悉每个企业的业务特点、工作量大小和风险状况而指定错了事务所,影响审计鉴证质量,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影响其监管职能的发挥,还可能增加其工作人员的寻租机会,产生腐败行为。
如果由政府付费指定企业的审计鉴证者,则会改变这种鉴证的性质,使其成为实质上的政府审查,使鉴证结果不具有社会公信力,或者使有关政府部门承担不必要的责任;政府指定的事务所就容易以政府者的身份进行工作,而且不需要受有关公务人员的法律、纪律约束,就可能会强令企业提供额外的工作条件,甚至寻租,侵害企业的合法权益;政府在这里支付的费用也有失公共资金的公平性、普惠性,只能让部分企业、部分公众(如创业者)享受,这与现代社会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是不相符的;由政府付费指定审计更容易使行使指定审计权力的政府部门出现寻租问题。
商业银行指定审计是其资金垄断权的新表现。尽管我国国有银行已实现了商业化,但一些银行的行政习气还在,加之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助资金垄断,借助贷款、投资等对企业形成重要影响甚至控制,使其社会地位日益重要。近年来,商业银行借助其资金垄断地位影响、控制、欺压、甚至“绑架”企业、投资人、政府的现象时有发生,2008年金融危机中的西方商业银行凭借其对企业、投资人的“绑架”(商业银行破产意味着投资人即民众损失更大)而获得政府救助就是典型的例子。在我国,虽然对金融业务翻新的监管和控制比较严格,尚没有形成银行对投资人的“绑架”局面,但是一些商业银行的行政习气依然存在,集中表现是重放贷轻管理和回收,自觉不自觉地在行使资金分配的职能,致使不少企业和其他单位把主要精力放在取得贷款上,不重视贷款使用、管理和偿还,甚至有的企业和单位贷款时压根儿就没打算偿还。这进一步推高了银行贷款的垄断地位,扩大了其垄断权力。拥有这种垄断权力的商业银行自然会有各种垄断表现,如随意增加贷款保证金、指定贷款客户的供应商、承包商、鉴证者等,甚至一些商业银行决策贷款的高管还收受贷款客户的回扣、好处费等。商业银行指定审计不仅破坏审计市场的公平竞争,使事务所更多地通过与银行高管人员的“沟通”来获得业务,增加银行高管寻租腐败的机会,侵害事务所的利益,而且还会破坏事务所与企业间的平等关系,增加审计鉴证费用,侵害企业(私人)的权益。当然这种指定审计也未见得能保证或提高审计质量。

三、“指定审计”的遏制

我们认为,要遏制“指定审计”再度发生,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其一,要尽快出台文件,规范政府各部门介入社会业务的行为,禁止政府部门指定事务所为企业提供有偿鉴证等服务,禁止政府部门为特定企业提供由政府付费的鉴证等社会服务;政府的监察、审计机关和党的纪检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官员介入企业聘用服务的检查监督,对强行指定、插手企业聘请服务,对从中收受回扣、佣金,进行寻租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同时,要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人员政策理论、公共管理和经济管理水平,防止好心办错事以及对错事的错误宣传和表彰。会计论文答辩范文
其二,要进一步推进银行商业化,强化银行高管的贷款管理和本息收回责任。加强贷款决策的科学化和化制度建设与制度实施,对错误贷款决策造成贷款本息发生重大损失的责任人,不但要适当增加其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要适当扩大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予以严肃追究;为了保证贷款决策分析所依据的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银行可以自己出资聘请事务所对重要贷款企业的财务信息进行特定目的的审计,这既可以提高审计质量,保证贷款决策所依据信息的真实可靠性,而且可以避免前述指定审计的负面效应。
其三,要严厉查处事务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强化其法律责任,促进其努力提高执业质量。指定审计之所以能够实施离不开一些事务所的主动配合。实事求是讲,尽管近年来我国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的规范审计市场的法规、制度、道德守则等,对规范我国审计市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仍有一些事务所依靠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这是诱发一些指定审计的重要原因。因此,遏制指定审计必须加大对事务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形成一些事务所依靠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高质量的审计服务还没有能形成真正的市场竞争力,这既有客户内部治理不力等方面的原因,也有政府主管部门对虚假欺诈的鉴证服务查处不力,致使事务所法律责任意识不强的原因。因此,遏制指定审计也必须加大对事务所虚假欺诈鉴证服务进行严厉查处。
其四,强化企业贷款责任追究,禁止政府干预企业银行债务重组,严厉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一些企业视贷款为收入,贷款过于强烈,甚至不惜屈从商业银行的一些不合理规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些企业偿债责任淡薄。这既有现行法律对拖欠、逃废银行债务制裁力度不够的原因,也有一些地方政府越权干预其所属国有单位与银行债务重组的原因。因此,必须明令禁止政府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和干预企业债务重组,严厉打击企业和其他单位拖欠、逃废银行债务行为,这是使企业贷款行为回归理性,使企业对银行指定审计予以有效抵制的治本之策。
参考文献:

1.吴秋生.政府审计职责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2.赵宝卿,吴凯.“指定审计”现象引发的思考.财务与会计,2008(23)

3.陆颖.指定审计现象的综合治理研究.商场现代化,2008(31)

(作者单位:山西省轻工发展总公司 山西太原 030000)(责编: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