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讯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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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1009-4202(2012)08-000-02
摘要《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的公布掀起了一场关注人权的热潮。本论文旨在通过比较国际社会人权之规定,找到我国法律中有关刑讯制度的人权缺位,并且进行弥补,以期以根本上减少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中专会计毕业论文。
关键词人权缺位刑事讯问制度刑讯逼供
当今社会,人权观念深入人心,针对刑事讯问制度,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做出了相应修改。作为一名基层刑警,为了侦破案件,日常工作中经常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由此,在现行的保障人权大环境下,我们每一名刑警的执法理念和执法行为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挑战,我们必须严格掌握刑事讯问相关制度,在保障案件侦破率的前提下,保障人权,杜绝刑讯逼供。

一、我国刑讯逼供实例浅析

案例一:2009年2月10日凌晨,丹凤县一名高二女学生在丹江边遇害。之后,警方认定的重大嫌疑人、一名19岁的高中生徐梗荣在接受期间突然死亡,而后的调查证实该高中生系刑讯逼供致死。
案例二:2010年2月21日:“喝水死”事件。2010年2月18日,河南鲁山男子王亚辉因涉嫌盗窃被警方刑事拘留,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2月21日,王亚辉在看守所内突然死亡。据鲁山县局解释,事发当天警方在看守所内提审王亚辉,死者在喝开水时突然发病死亡财务类论文。亲属查看尸体后发现,死者身上伤痕累累,惨不忍睹。
案例三:“佘祥林案件”。该案同样是因为刑讯逼供而导致了被冤入狱11年。其后虽然真相大白,获得了国家赔偿,但是这十一年失去人身自由的日子,是用多少钱也买不回来的。
面对这样惨痛的教训,我们不得不反省和深思。难道我国的刑事讯问制度就是刑讯逼供吗?在刑事讯问的历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如何定位,应当如何保障,具体措施是什么?为此,2009年中国政府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其中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部分大篇幅谈及了中国各类羁押场所中保障在押人员权益的各种具体、务实的举措,并承诺改善有关立法,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刑讯逼供,保障在押人员的权利与人道待遇。

二、世界人权的进展近况

人权这个概念以诞生之日起,人们就对其含义纷争不止。人权是指人作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对于人权的基本特点大多数学者已经取得共识,即:人权是一种不可或缺性的权利;不可被其它任何权利所取代;人权具有不可转让性,并且具有稳定性和共通性,而且人权应当是可以进行繁衍的。
进入21世纪之后,“人权”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口号或宣言。与西方启蒙时期的人权观念相比,现代人权观有了长足的进展,全面渗透到整个社会。就世界范围而言,人权保障已经渗透并体现在刑事讯问制度中,其条款在《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联合国刑事司法标准和相关文书中均有体现:
(一)在《联合国宪章》中,刑事讯问制度中的人权保障条款主要体现在:“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不足,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这是联合国在庄严的国际文献中首次将人权作为它的宗旨之一,标志着人权不足已经开始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并需要广泛进行国际合作和对话,以及动员世界各国人民为之奋斗的重大不足,因而具有里程碑作用。
(二)《世界人权宣言》中,刑事讯问制度中的人权保障条款主要体现在:“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刑事讯问制度中的人权保障条款主要体现在:“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特别是对任何人均不得未经其自由同意而施以医药或科学试验。”
(四)国际社会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保障的其他内容主要体现在:在刑事讯问中禁止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国际社会有关刑事司法方面的规定也正是如此,即:在刑事讯问历程中要遵循相应的规则,在刑事讯问程序上,禁止任何残忍、不人道或侮辱性的待遇(即我国广泛有着的刑讯逼供现象)。

三、我国刑事讯问中人权规定的缺位

综合国际社会及国内社会的法律条款,可以得知,刑讯制度中的人权保障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严禁刑讯逼供;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它非法的策略收集证据;对刑讯逼供或者体罚、、侮辱犯罪嫌疑人的,将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面着重浅析我国刑事讯问制度中人权保障条款的缺位:源于:会计论文总结http://www.328tiBEt.cn
首先,我国的一些文件虽然有一些保障在押人员人权的条款,但也只是流于形式。例如,虽然《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增加了严禁刑讯逼供、严禁执法人员实施非法拘禁的条款;增加了改善被羁押者权利保护与人道待遇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内容;并承诺改善有关立法,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在押人员的权利与人道待遇。但是我国的《宪法》中没有任何关于禁止刑讯逼供、保障在押人员基本人权的规定。在基本法上,此项权利长期处于缺位的状态,使得其它下位法在制定时失去了法律依据。
其次,在无罪推定方面,我国宪法层面也处于缺位状态。不仅如此,刑事诉讼法层面也没有正式确立这一原则,但有些变通形式的规定,例如:法院统一定罪、疑罪以无原则。这些规定的确立能够以侧面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无罪推定原则,所以在这个方面,可以说处于半缺位的状态。
再次,在反对自证其罪及沉默权方面,我国的宪法规定刑事诉讼法上皆处于缺位的状态,并且《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也没有规定。不仅如此,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还规定了相反的义务,即:“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一条款非常不利于在押人员的人权保障会计毕业设计任务书。正是由于这种法律上的缺位,使得相应的下位法缺乏制定依据,并且在刑事讯问的实践中产生了很多与人权相悖的行为,最典型的就是刑讯逼供。论文摘要:

四、刑讯逼供的产生理由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其具有相当的危害性,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并且可能造成积案、疑案、错案。以价值层面是来说,他违背了现代刑事诉讼中的一系列基本价值目标和原则,损害了诉讼法所追求的正当程序的价值目标,并且还妨害了实体真实的必现。
虽然我国的《刑法》明文规定了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均属犯罪行为,但是相对于联合国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而言,它就显得非常薄弱无力。我国立法的不改善,就为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提供了温床,使得各种各样的刑讯逼供事件屡屡发生。人权法律的缺位和刑法规定的缺位是导致刑讯逼供产生的直接理由:
首先,我国没有确立实质作用上的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可以说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国际司法准则,但是在我国的法律中对此却规定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此条可以简称为“人民法院判决定罪原则”,该原则虽然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因素,但绝对不是国际上普遍上适用的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在于其证明责任的分配,而“人民法院判决定罪原则”主要目的在于统一定罪权,没有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判之前的诉讼地位不足。这就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历程中有很多基本权利无法保障会计专业写毕业论文范文。
其次,“有罪推定”思想仍然根深蒂固的有着于许多国人甚至司法人员的潜意识中,这当然包括广大刑事警务人员。就案件侦破而言,一旦嫌疑人被控告有罪,很多刑警便先入为主的认为其是罪犯,如果不认罪,就会采取一些极端策略使得这些“犯罪分子”认罪,由此必定产生刑讯逼供。
再次,我国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沉默权本应当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项基本人权,它实际上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的一种防御权:在不利于自己的情况下保持沉默,在有利于已的情况下打破沉默,作有利于已的陈述。但是在我国却没有这样一项权利的有着,相反还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如实的回答不足。这样就给了侦查人员以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其预断进行交待的权力,一旦回答不合其预断,就难免以刑讯逼供的方式来获得预期的口供。
最后,对口供的崇拜与追求是刑讯逼供的直接诱因。除此之外,因为历史的延续性,“口供是证据之王”的惯性思维,是导致产生刑讯逼供的理由。同时我国的审问式诉讼制度也是产生刑讯逼供的理由之一。
这是因为这样的关于人权规定的缺位以及法律中保障性法律的缺位,使得刑讯逼供这样的事情常有发生。

五、刑事讯问制度中的人权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提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法律的缺位,使得我国的刑事司法中有着着一系列的不足,尤其是刑讯逼供的有着,更是对人源于:会计专业毕业小结http://www.328tiBEt.cn
权的极大的挑战财务论文。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最根本的就是要弥补法律的缺位。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在法律上呈现较大的缺位状态会计学生毕业论文。有的是《宪法》有规定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有的是《刑事诉讼》有规定,而《宪法》却没有规定;有的是两者都没有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应当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同时进行缺位的补缺。
首先,在《宪法》上补缺。也就是将这一系列的人权规定上升为宪法性权利。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而人权是人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将其规定在宪法中是非常必要的。将人权中有关刑讯逼供的制度规定在宪法中,而不是仅仅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人权这个笼统的概念写进宪法当中。例如可以将无罪推定原则、沉默权等权利写入宪法当中。
其次,在《刑事诉讼法》上补缺。将一系列的具体规定写进法律中,《宪法》缺位的弥补使得《刑事诉讼法》在进行缺位弥补时有了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缺位弥补应当详尽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权利,这样才能使得司法人员有工作中有法可依,使得刑警在侦查讯问工作中有法可依。例如规定详尽的证据排除规则,规定详尽的时间,规定具体的休息时间和处罚措施,规定一些体检制度、法律监督制度等。
再次,在等各类部门规章中,制定具有执行力和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并建立全面的问责制度。本次修订至少应当做到以下两点:细化侦查、监管人员的操作规程;设置违反该规定的处罚办法。空有论述性条款是不行的,只有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才能为侦查监管人员提供履行职务的规范,切实约束侦查监管人员的行为。
最后,在进行缺位弥补时要参考联合国的有关规定,国际社会在保障人权,禁止刑讯逼供方面的规定是详尽而改善的。我国在修订法律时,应当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人权保障机制和禁止刑讯逼供的法律规定。
参考文献: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
联合国宪章.
[3]世界人权宣言.
[4]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5]杜葛壮.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制度.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
[6]韩阳.被追诉人的宪法权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7]鞠旭远.人权保障背景下的中国现代刑事讯问制度革新.人大复印资料.200

5.09.

[8]吕萍,张会中.刑讯逼供产生理由及对策新解.人大复印资料.2001.01.
[9]陈永生.诉讼平衡论.诉讼法学探讨第四卷.中国检察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