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写工程建设中承包合同法律理由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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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论文范文词:建筑工程承包;法律、法规;合同
中图分类号:D92

3.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1-0205-01

一、具有法律效应的合同的原则

1.合同订立应当遵循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法律保护民事权益原则;权利禁止滥用原则;协商一致原则等,是订立合同、从事民事活动的原则。因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所以也应遵循原则。,在法律实践中,除了合同的标准,以确定承包合同的影响一般性,应考虑到这类合同的特殊性质。

2.确认合同成立的一般原则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一般从四个予以审查:(1)建筑工程的承包合同论文格式范文要求;(2)建筑工程的承包合同内容的合法性;(3)建筑工程的承包合意思表示论文格式范文具有真实性;(4)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论文格式范文法律要求的程序。

二、建筑工程承包的合同论文格式范文要求

1.审查发包方的资格

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合法的其他组织、农村承包经营商、个人合伙、公民,联营体都对外发包;要确定论文格式范文发包方与其所具有的资质相,必须深入研究论文格式范文有资质的条件,即:(1)工程合同承包项目;论文格式范文有施工许可证或运作情况的报告;(2)合同人论文格式范文是招标人;(3)建设项目的发包人论文格式范文规划许可证。对于在对建筑工程承包工程内部机构对外部的发包工程,两种情况:(1)以法人的身份签订承包合同,法人知道其他非法的情况下,要求修改的,合同成立后。内部机构既事先授权又事后追认的,不合格理由被无效;(2)内部机构签订的合同,法人明知反对合同,并且准备执行或已经开始履行合同,合同被;在其他情况下(公司法人不硕士论文,不准备执行)认定合同无效;法律当事人对承包合同异议,则该合同。在对外承包工程的临时机构,审查其机构论文格式范文被的行政机关批而准设立,论文格式范文具有某些机构、办公室、组织的职责和权力范围内上述条件的合同,并其他法定要求,应当认定合同。筹建单位发包的公测的,检查论文格式范文核准登记法律要求。合法注册,有其对外承包力的能力,该发包被人;未经合法登记或商业登记正在申请,确认的实际情况。

2.审查承包方的资格

审查承包商的资格:论文格式范文具有承包商营业执照,论文格式范文兼容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允许降低资质承揽工程的)。承包方必须具有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法人资质,论文格式范文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的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跨省承包工程,还在该施工所在地的行政区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施工许可手续。,必须,地方行政机构,不得影响民事能力的公民权利,做跨省施工许可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司法实践经验所得,下列特殊的几种合同,该工程合同被无效:(1)建设单位无牌,无施工许可证,无(一般性农业,建设以外)承包合同;(2)施工单位借用,冒用合同,挪用营业执照,无资质证书承包工程;(3)超出建设单位资质以外的范围的工程合同无效;(4)合格的施工队下属的建筑公司,签署施工合同无效的;(5)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无效;(6)两个合资合作承包建设项目的单位,有至少单位未达到承包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合同被无效。

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内容合法性

在司法实践中,是合同内容所导致承包合同无效:(1)项目合同中内容不政府批准;(2)合同的约定条款导致垫资施工合同无效或无效;(3)不完整或缺乏合同的条款,缔约的双方改正,合同不涉及建立的性,合同被无效;(4)当地的合同规定,内容浅析【会计论文】地方政策,规定与强制性的法律和法规相抵触该合同无效,否则,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四、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当事人的意思论文格式范文真实

对于承包合同的当事人的意思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的。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必须是真实的,或缺陷表达意思和外部人的含义相同,这意味着缺陷的含义是当事人的意思表达,在法律上性当事人。的意思是的民事或可撤销的效果,决定人的。

五、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程序的合法性

我国《招标投标法》条规定,下列建设项目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有关的设备,采购,投标必须:(1)大型设施,公共公用事业他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使用全部或国有资金投资或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该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批准了,国务院有关部门一起计划执行。上述建设,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回避招标,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法定的招标程序。法律规定,无招标投标,施工合同是无效的。

六、建筑工程承包合法性

《建筑法》第24条的规定,以推动会计论文范文建设工程承包,禁止建筑工程肢解承包。司法实践经验,尝试对建筑工程分包、转包、倒卖合同、转让合同界定。应当法人条件:(1)总承包合法;(2)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与资质等级相适应;(3)外部合同或分包合同必须有承包(施工单位)许可;(4)总建筑的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商完成;(5)分包单位可能不会分包项目(子分包商重新变相转包)。分包的,是指建设承包商不履行合同的责任,将合同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项目不承担任何资金,技术和管理职责。分包合同应无效。在司法实践中,区分转包、转让、倒卖合同和合同的限制。主承包商是倒卖合同履约能力,高转售是违法的。合同和转包倒卖的区别是总承包当事人的主观恶意不同的。违法分包除了利润以外的【会计论文】不的利益的主观目的,倒卖合同来牟取暴利;分包合同一般等于或小于合同,倒卖合同高于合同;倒卖合同的主观恶性大,除了民事赔偿责任,还构成犯罪的,也一定数额的要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8条规定:“对方同意,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人。”缔约双方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人,被称为合同的转让,在理论上,被称为转让的合同金额。合同的转让是彻底转变各方的合同,原方退出合同关系,新的人订立合同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转让合同,在市场经济的现象,当事人会因利润转让合同的,的转让合同,转让合同的法律以外的经济因素受法律保护。转让合同权利,通知债务人,而不必征得他的同意,转让合同义务,也债权人的同意,否则,转让无效。总之,建设工程合同涉及的法律适用的新情况和新【会计论文】更难处理,所以建筑承包合同理论的深入探索,处理类型的合同纠纷具有的意义。
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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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彗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3]王利明.合同法研究[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4]徐国栋.民法原则解释[M].北京: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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