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公务员范围界定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4-09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论文摘要:内容摘要:《公务员法》所确定的公务员范围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的诸多争论,本论文以外国公务员的范围出发,在总结国外三范围类型和回顾我国公务员范围四次变更的基础之上,指出了公务员范围扩大后引发的一些弊端,最后提出源于:会计毕业课题http://www.328tiBEt.cn
了确定公务员范围的政治与行政分离原则、法制化原则和本土化与现代化相统一原则。
关键词:公务员范围;党政分开;法制化;本土化与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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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公务员范围的进展及现行法律规定

新中国成立若干年来,我国的人事管理一直沿袭革命时期建立的干部制度,并借鉴了苏联的干部管理体制,广泛利用含义非常宽泛的“干部”这一概念,革新开放之后,公务员范围先后经历了数次调整:第一次是1987年,十三大提出“要对’国家干部’进行合理分解,革新集中统一管理的近况,建立科学的分类管理体制”。此时公务员的范围是政府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公务员分为政务和业务两类。政务类公务员即各级政府组成人员,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进行管理,实行任期制;业务类公务员按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实行常任制。第二次是1993年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公务员的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公务员的范围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第三次是2005年新《公务员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国务院印发的《公务员法实施案例》的附件里明确规定了公务员的范围:“下列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一)中国各级机关;(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三)各级行政机关;(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五)各级审判机关;(六)各级检察机关;(七)各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界定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范围显著扩大了。

二、公务员范围扩大的弊病浅析

对于公务员范围的扩大,学界与实务界历来有两种不同的声音,总体而言,学界对此持批评态度,实务界则是赞成者居多。本论文认为,虽然公务员范围的扩大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不可否认我们所听到的更多的是批评的声音,公务员范围扩大的弊端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一)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范围不利于法革新和法治建设。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行列,不利于司法和行政职能的分离。行政机关行使国家的管理权能,司法机关行使司法职能。各个机关的工作性质不同,它们的人员管理方式肯定有所差别。公务员有严格的科层体制,首长负责制为现代行政所认可,“服以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成为每一个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义务,而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要求则显著不同,将法官和检察官与行政人员归入共同的行列,不利于司法与行政界限的划分,不利于司法人员的管理。
(二)党委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进一步强化了执政党的行政化走势,不利于党政分离。当代中国行政执行体制最引人注目的特点就是有着着以党为首的中国组织和以国务院为首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并行的双轨结构。“中国不是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监督的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是政治组织。”我国宪法规定行政体制上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的行政首长是省长,而实际上的最高决策者却是省委书记,导致了权责不一的现象。
(三)扩大公务员范围进一步强化了官本位思想,加重了财政供养负担。我国的官民之比新中国成立之初为1:600,到了本世纪初全国平均水平为1:28,而新近的数字则为1:26。这么庞大的公职人员队伍,国家财政不堪重负。据不完全统计,在全国31个省区市中,有二十五个有着拖欠县一级公务员工资的不足。基层公务员的工资都得不到保障,其工作积极性势必受到挫伤,而且客观上会导致一些单位和公务员各想各的办法,包括乱收费、乱罚款、吃拿卡要等,助长不正之风。

三、对于我国公务员范围重构原则的探讨

笔者认为,公务员范围的确定至少要遵循以下标准:
(一)政治与行政相分离原则。在政治与行政二分法中,政治是“所涉事情重大而普遍”的国家活动;行政相反,它是“个人和细琐事情的国家活动”。由此,政治是政治活动家的特殊领域,行政则是技术官员的领域。在19世纪后期美国出现了文官革新运动,目的是要把政党政治以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中排除出去。这场革新的结果是,传统的政府行政分支被分割为两个板块:决策的政治与执行的行政,与之相对的则是政治家(政务官)与公务员(事务官)的区分。现代文官制度以工具性和价值中立性为代价,以达到加强政府管理职能的目的。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设也离不开行政与政治相分离的指导,否则,人治就会重新抬头,势必阻碍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的实行。
(二)法制化原则。中国绵延几千年的治理靠吏治或称官治,或者说是人治,但是,并不意味着排除在历史某一阶段有着法治的思想和作法。尽管这种思想策略与现代资产阶级文官制度的法治不可同日而语,但毕竟给予了我们有益的启迪。要健全社会主义国家行政系统的政治制度,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公务员制度的建设也离不开法律作为准绳和强制力,必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我国公务员的范围、法律地位以及其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各个环节和方面都应当以法律作为依据。
(三)本土化与现代化相统一原则。法律移植是不同文明之间的法律制度互相借鉴与取舍的历程,只要此国家与民族和彼国家与民族发生了联系,都会造成文化上的冲突与融合,法律文化同样避开不了法律之间的移植不足,所以,法律移植是人类文明互动的必定结果。但是,法律移植必须与我国国情相结合,在法律移植时应让受移植法律经过合理的处理与嫁接使其能渗入到我国国民的血液当中,进而得到有机的整合,本土化就是法律移植本土运动的历程有关会计的毕业论文。我们现在所说的建设现代化的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以法学的角度上说,首先就是要建设现代作用上的法治,然后才是考虑中国特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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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重视制度设计,保障公务员法立法目的的实现[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3]政府历程[M].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作者介绍:
徐星,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2008级探讨生。